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
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
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
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
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
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
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
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
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
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
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页,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三种方式计收,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年保险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年保险费率标准见费率表。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费率表。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施工未满期限保险费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费率表。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施工未满期限保险费保险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合同施工期限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二页,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