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险种介绍
迄今已有50年经营历史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寿险业务,开办的险种主要有传统性寿险和投资分红型寿险两大类,它们分别含有普通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金保险四个基本类型80多个险种,能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的保险需求。
少儿保险系列:“国寿少儿保险”、“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普通寿险系列:“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简易人身保险”、“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养老保险系列:“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国寿金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
健康保险系列:“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B”、“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先在成都地区销售};
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国寿旅游意外保险”、“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分红保险系列:“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分红型)(简介)
保险特点:既为您提供死亡保障,又为您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保费每三年交付一次,交费轻松。
一、投保范围: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二、保险利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缴费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五、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六、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ﻫ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简介)
保险特点:满足孩子教育需要的银行邮政专卖产品,关爱成长,合理给付;----18.19.20.21给付“大学教育金”;22岁给付“创业金”;投资保障两不误;----教育储蓄、投资分红兼具的个人理财产品。交费方式,灵活方便;
一、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以上,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儿童
二、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三、保险利益
1、生存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保险金额X 25%;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9、20、2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保险金额X 15%;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创业保险金= 保险金额 X 30% 。
2、风险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 = 所交保险费(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费(不计利息)X 1.5 ,合同终止。
四、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保险特点:既为您死亡提供死亡风险保障,又在您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更兼每年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本公司的经营成果。
一、投保范围: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二、保险利益
1、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缴费方式趸交、年交,分期交费的分5年、10年、20年三种。
四、保险期间终身
五、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红利可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简介)
险种特点:对象广泛,老少皆宜。凡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期长,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定期给付,满足
所需。每三周年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金,直至身故。生存越久,回报越高,满足生活所需。交费灵活,任您选择。分为10年交、20年交或一次交清,任选一种。
一、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如急需用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借款。
三、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生命绿荫(团体、个人)疾病保险(简介)
险种特: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疾病和手术达581种,覆盖人身各大系统的急诊重症、慢性疾病和损伤类疾病。保险金根据疾病病种实行定额给付,无需准备医疗费用收据,更不与任何报销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相冲突,手续简便。多次发生581种疾病中任何一种疾病或手术,均可按条款规定获得疾病保险
金,直到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为止。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幸身故,被保险人同样可在有效保额下获得全额给付。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交费期短,越早购买,所交保费越少。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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