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金手杖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金手杖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1.本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与中国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只有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所有保险责任才会生效。
2.被保险人可以是任何年满18周岁且年龄在75周岁内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合法居住的非中国公民,且无法独自行走或丧失行走能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下肢行走能力完全丧失或无法独自行走,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金额进行赔偿。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下肢行走能力部分丧失,根据残疾程度,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进行赔付。
3.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约定的责任限额和赔付比例支付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额和责任限额,以满足个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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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险费
1.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及保额等因素进行评估。
2.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中国人寿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免除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或犯罪;
2.被保险人参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高风险职业;
3.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吸食、服用未经医生处方的药物导致事故;
4.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患有下肢行走能力丧失或无法独自行走的疾病或残疾;
5.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事故导致下肢行走能力丧失或无法独自行走。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
1.被保险人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应在30天内向中国人寿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医学报告。
2.中国人寿将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后30日内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并向中国人寿提交相关的解约申请表。解约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2.保险合同解除之后,被保险人将不再享受保险金保障和其他保险服务。
第七条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
对于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变更和补充由中国人寿负责。
第九条附加条款
除本条款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中国人寿还有权订立附加条款,以满足特定需要。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保险条款经中国人寿和投保人签订后生效,将始终是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