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鹏杨林张基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韦某1;杨龙清;林伯文;韦选付;周金飞;张
礼秋;郑忠贵;龙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公司;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韦某1杨龙清林伯文韦选付周金飞张礼秋郑忠贵龙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公司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韦某1杨龙清林伯文韦选付周金飞张礼秋郑忠贵龙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汽车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公司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映蓁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映蓁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映蓁
【代理律所】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被告】杨龙清;林伯文;韦选付;周金飞;张礼秋;郑忠贵;龙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中国人
【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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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2:28:0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韦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23民终6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浏阳大道118号3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884239964H。
负责人:邱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映蓁,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1。
法定代理人:韦某2。系韦某1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龙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伯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选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礼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忠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西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2154505868。
负责人:王萍,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3007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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