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28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凌云吴宏宇任蕴力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审理法官】史凌云吴宏宇任蕴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春雨;王东;河南锦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春雨王东河南锦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春雨王东 
【当事人-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锦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春雨;王东;河南锦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告大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安邦财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载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但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就其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被告大家保险公司应当就其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大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书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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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大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中,驾驶人员逃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上诉人将该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负有对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从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应承担案涉事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大家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2:26: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0日22时55分许,肇事逃逸驾驶人驾驶被告锦之源公司所有由被告王东承租的豫Q×××某某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泌阳县文明路与幸福路交叉口东50米路段时,将原告王春雨停放在路北侧的丽驰牌四轮电动车撞坏后,驾驶人驾车逃逸,泌阳县交警队认定,豫Q×××某某小型轿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丽驰牌四轮电动车直接修复费用损失进行评估,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丽驰牌四轮电动车直接修复费用损失7755元,评估费用3000元。    被告锦之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将豫Q×××某某小型轿车出租被告王东使用,每期租金1397元。被告锦之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为豫Q×××某某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于2019年9月20日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2019年11月2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被告大家保险公司受让安邦保险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安邦保险公司名义签署的保险业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东租用被告锦之源公司的豫Q×××某某小型轿车,
在租赁期间内,肇事司机驾驶该车将原告王春雨所有的丽驰牌四轮电动车撞坏,肇事逃逸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春雨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逃逸驾驶人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豫Q×××某某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虽豫Q×××某某小型轿车驾驶人驾车逃逸,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豫Q×××某某小型轿车在安邦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大家保险公司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受让安邦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大家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被告大家保险公司辩称驾驶人不明且肇事逃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大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安邦财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载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但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就其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被告大家保险公司应当就其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大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被告大家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大家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虽然未查清豫Q×××某某小型轿车具体驾驶人,但车辆无论由谁驾驶,因被告大家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均不影响被告大家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的财产损失系在驾驶人逃逸之前已经发生的损失,驾驶人肇事驾车逃逸并未导致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