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与李书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1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洁卫华张玉贤 
【审理法官】刘洁卫华张玉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书瀚;段海民;金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书瀚段海民金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书瀚段海民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华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华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小华 
【代理律所】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李书瀚;段海民;金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鉴定意见物证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
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李书瀚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司法鉴定同时对其误工期、护理期做出了认定,一审法院根据李书瀚提交的完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确认其误工费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李书瀚之父母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书瀚亦提交了居民委员会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李书瀚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37:0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与李书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某某1501-1505,某某1603/某某。
     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苑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段海民。
     原审被告:金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珵。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分公司)与被上诉
人李书瀚、段海民、金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关于误工费、李书瀚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决,诉讼费由李书瀚负担。事实和理由:人寿北分公司主张一审未查明李书瀚是否实际产生误工费损失,李书瀚提供的社会保险记录显示足额缴费,可见工资是每个月均发放;李书瀚的父母并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故不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李书瀚同意一审判决。
     段海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中国人寿汽车保险
     金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李书瀚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段海民等赔偿医疗费148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450.77元、护理费132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4400元、伤残赔偿金1476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4703.6元,合
计444992.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段海民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19日8时12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段魏石路与永兴河北岸交叉路口,段海民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王子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的由北向南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段海民及王子豪车辆的乘车人李书瀚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高速路中队(以下简称大兴交通队)作出责任认定,段海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子豪无责任。事故发生之后,李书瀚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医院,于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2日住院13天,经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胸骨骨折、多处浅表损伤,脑外伤神经性反应,医院给予促进骨折愈合、对症。李书瀚在过程中花费医疗费14843.9元,残疾辅助器具168元。2020年5月6日,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书瀚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60日。段海民驾驶的车辆在人寿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限额的商业险,李书瀚花费鉴定费4400元。
     一审中,李书瀚提交:1.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之间的完税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误工期及工资标准及损失;2.提供护理协议、发票等证据证明
护理费费用;3.提供居委会证明,证明其父母没有经济来源需要李书瀚赡养。人寿北分公司对证据1认为,除误工证明外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因完税证明无法显示实际收入的减少情况,误工需要提交工资流水以证明是否实际减少收入,且误工证明没有证明人和盖章;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不符合证明格式,居委会没有权利证明收入来源,护理协议不是专业护工协议,有家政服务的性质,因此不应全部支持。
     另查,李书瀚之父李世敏于1953年11月1日出生,母亲郭文芹于1958年9月17日出生。李书瀚婚后育有一子李德裕。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双方均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因此对李书瀚造成的损失,先由人寿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段海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