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张有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3 
【案件字号】(2022)鄂96民终2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审理法官】印坤张伟杨艳荣 
【审理法官】印坤张伟杨艳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张有志;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寇学栋;永城市永畅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张有志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寇学栋永城市永畅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有志寇学栋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市永畅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卫 
【代理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有志;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寇学栋;永城市永畅运输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向人寿商丘公司送达民事判决后,人寿商丘公司提起上诉。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人寿商丘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寿商丘公司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属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情形,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9:53:2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张有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96民终2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南京路与雎阳大道交叉口北侧156号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
     负责人:刘二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城关村六组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学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永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茴村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岳书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商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有志、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寇学栋、永城市永畅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向人寿商丘公司送达民事判决后,人寿商丘公司提起上诉。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人寿商丘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寿商丘公司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属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情形,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印 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杨艳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 龙
书 记 员 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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