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赣11民终7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中国人寿汽车保险董有生杜依霖毛丽丽 
【审理法官】董有生杜依霖毛丽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姚文锋;李江;江西万年县姚源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丁加云;江西天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姚文锋李江江西万年县姚源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丁加云江西天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姚文锋李江丁加云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江西万年县姚源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江西天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 
【被告】姚文锋;李江;江西万年县姚源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丁加云;江西天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一一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事故车辆超载,故驾驶员李江及万年姚源货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10%的责任。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标准及数额计算的计算。1、一审法院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之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并非以事故
发生时间往前推算上一年度,一审法院适用标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姚文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处四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故其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式为:70%+20%×10%+20%×10%+10%×10%+10%×10%=76%,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3、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关于姚文锋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计算中,将不存在关联性的费用一并纳入本案赔偿数额计算存在不妥,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确实无关联性,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该几项费用之计算予以维持;4、上诉人提出本起交通事故有三车无责,应扣除三个无责赔付数额,但一审法院只扣除两个,遗漏了赣E×××某某丰田车的无责交强险部分。但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赣E×××某某丰田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该公司已赔偿姚文峰12000元,一审法院在计算商业险赔偿数额时已将此数额扣除。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59: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9日10时58分,戴爱明驾驶浙B×××某某轿车自万年县往余干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万年县七一水库大桥路段时,在距离大桥四、五十米时又见从余干方向由丁加云驾驶的赣A×××某某半挂大货车借道走路中间准备驶上大桥,戴爱明驾驶浙B×××某某轿车便慢慢踩刹车避让,这时从万年方向跟在浙B×××某某后面由李江驾驶的赣E×××某某大货车冲撞到浙B×××某某轿车尾部,浙B×××某某车辆失控撞上停放在道路右边路肩上的赣E×××某某丰田小车,赣E×××某某丰田小车失控又撞上了前面的多名行人,同时,李江驾驶的赣E×××某某大货车失控与从余干方向驶过大桥的赣A×××某某大货车正面碰撞,赣E×××某某号车辆又将道路右侧路肩停放的赣E×××某某号别克轿车刮擦,最后,赣E×××某某号大货车冲上大桥右边护栏,此次交通事故致5人受伤、5车受损、大桥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加云、李江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戴爱明、蔡建平、黄绥友无违法行为,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行人姚文峰、彭某某、吴某某、胡飙无违法行为,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文峰被送往万年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诊断:1、尿道损伤;2、骨盆骨折。后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入院诊断:1、尿道损伤;2、骨盆骨折;3、膀胱造瘘术后;4、盆腔出血介入止血术后;5、XXX;6、脑挫伤;7、阴囊肿大;8、肺挫伤;9
、胸腔积液;10、膀胱疾患。后又转入该院其他科室多次手术,此后还转至上海复旦大学华山医院等多家医院,共计住院178天,花费医疗费500381.51元。2018年6月26日,经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对姚文锋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文锋交通事故损伤构成多等级伤残:阴茎勃起重度障碍评定为四级伤残,结肠段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尿道狭窄评定为九级伤残,膀胱造痿后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花去鉴定费4005元(其中专家咨询意见书费用1815元)。另查明:1、李江驾驶的赣E×××某某号大货车在人民财保万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姚源汽运。2、丁加云驾驶的赣A×××某某号车辆在人寿财保南昌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天创建材,实际所有人为丁加云。3、戴爱明驾驶的浙B×××某某号车辆在平安财保慈溪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4、黄绥友驾驶的赣E×××某某号车辆在平安财保上饶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5、平安财保上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赔偿受害人李江415.57元,赔偿受害人吴俊363.04元,赔偿受害人胡某某707.93元,赔偿受害人彭海波599.1元;平安财保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赔偿受害人李江415.57元,赔偿受
害人吴俊363.04元,赔偿受害人胡彪707.93元,赔偿受害人彭海波599.1元。6、蔡建平驾驶的赣E×××某某丰田小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营销服务部赔偿姚文锋12000元。7、丁加云已先行垫付给姚文锋医疗费20000元。8、姚文锋父亲姚某某4(男。9、姚文锋系江西省万年县青云镇政府工作人员。10、2018年10月17日,人寿财保南昌县支公司要求对姚文锋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2月14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鉴定人姚文锋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肠切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尿道修补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膀胱造痿后修补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骨盆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被鉴定人姚文锋后续费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核报;被鉴定人姚文锋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评定为240日,护理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花去鉴定费3890元。11、人寿财保南昌县支公司已支付姚文锋重新鉴定费用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丁加云驾驶赣A×××某某号车辆及李江驾驶赣E×××某某大货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5车受损、大桥损坏及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丁加云、李江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戴爱明、蔡建平、黄
绥友无违法行为,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姚文峰及胡飙、吴俊、彭海波无违法行为,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其认定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采信。因李江驾驶的肇事车在人民财保万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丁加云驾驶的肇事车赣A×××某某号车辆在人寿财保南昌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因此,人民财保万年支公司、人寿财保南昌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姚文锋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江、丁加云承担,姚源汽运、天创建材负连带责任。平安财保上饶支公司、平安财保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姚文锋的损失各承担除赔偿受害人李江、胡彪、吴俊、彭海波损失外的预留部分。人民财保万年支公司、人寿财保南昌县支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核定意见,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就非医保用药进行了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就保单中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江辩称其是姚源汽运聘请的驾驶员,因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姚文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而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500381.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120元(40元/天×178天);3、营养费4000元(酌定);4、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
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18474.41元(37462元/年÷365天×180天);5、残疾赔偿金514162.5元【(33189元/年×20年×75%)+(10885元/年×2×5×75%÷5)】;6、精神抚慰金24000元(酌定);7、第一次鉴定费4005元,重新鉴定费用3890元;7、救护费23680元;8、交通费酌定20000元;9、医疗器械及医疗护品酌定10000元;10、住宿费酌定356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165313.42元。此款由平安财保上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914.36元(12000元-415.57元-363.04元-707.93元-599.1元];由平安财保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914.36元(12000元-415.57元-363.04元-707.93元-599.1元];由人民财保万年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64797.35元【(1165313.42元-12000元-9914.36元-9914.36元-3890元)÷2】;由人寿财保南昌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68687.35元【(1165313.42元-12000元-9914.36元-9914.36元-3890元)÷2+389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应再支付姚文锋558687.35元。由姚文锋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返还丁加云20×××某某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文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4797.35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文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8687.35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文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14.36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文锋人民币9914.36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由原告姚文锋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返还被告丁加云20×××某某元。六、驳回原告姚文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万年县支行,户名:万年县人民法院,账号15×××52)。本案受理费17421元,由被告李江承担8710.5元,由被告丁加云承担87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