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28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 
【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阿县友信运输有限公司;高邑县瑞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邑县瑞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鑫川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郑丽慧;张伟;梁文杰 
【当事人】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阿县友信运输有限公司高邑县瑞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邑县瑞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鑫川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郑丽慧张伟梁文杰 
【当事人-个人】郑丽慧张伟梁文杰 
【当事人-公司】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阿县友信运输有限公司高邑县瑞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邑县瑞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邑县宏骥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安县方凯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万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鑫川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晓娟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孙业香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晓娟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孙业香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晓娟孙业香贾艳飞 
【代理律所】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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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阿县友信运输有限公司;高邑县瑞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高邑县 
【本院观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时间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车辆的停运时间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计算,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修理工时等证明合理的修理或重置时间。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过错第三人反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时间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车辆的停运时间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计算,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修理工时等证明合理的修理或重置时间。上诉人提交东阿县铜城民源停车场出具的施救费票据,只能证明上诉人交费的数
额和时间,即使该时间与车辆送修时间一致,也无法证明送修之前的停运时间的合理性,故一审法院根据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受损车辆所需修理时间酌定停运损失,并无不当。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指的是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产生的费用,本案只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不存在受害人因就医产生的费用,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