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精神,持续推进绿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实现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目标,推动全省二氧化碳排放在全国率先达到峰值,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低碳能源体系
(一)强化能源碳排放指标约束。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38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26%。逐步建立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约束机制,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其中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强力推进能源节约。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
(二)强力推进能源节约。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
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实施《广东省节能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16-2020年)》,构建能源资源计量监管和服务体系。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推动水泥、玻璃、造纸、纺织、钢铁、石化、有金属等重点耗能行业开展能效对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
(三)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开发利用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中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合理安排“西电东送”规模。到2020年,力争风电装机达到8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600万千瓦,核电装机达到1600万千瓦,抽水蓄能发电装机达到728万千瓦,增加接收西南水电500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南方能源监管局)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控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1.75亿吨以内。实施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管理,2020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下降12%左右。加快天然气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天然气主干管道通达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燃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约12%。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
(三)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开发利用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中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合理安排“西电东送”规模。到2020年,力争风电装机达到8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600万千瓦,核电装机达到1600万千瓦,抽水蓄能发电装机达到728万千瓦,增加接收西南水电500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南方能源监管局)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控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1.75亿吨以内。实施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管理,2020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下降12%左右。加快天然气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天然气主干管道通达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燃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约12%。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
改造,省内10万千瓦以上现役煤电机组(暂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和W型火焰锅炉)在2017年前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全省各市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全面淘汰高污染锅炉,珠三角地区一并淘汰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锅炉。稳步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替代改造,合理建设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等集中供热设施,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20年,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70%。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适时推广使用国VI标准车用燃油,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着力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二、着力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6%,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6%。(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电力、钢铁、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广低碳新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电力、钢铁、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广低碳新
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推动出口结构低碳化。转变出口模式,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绿低碳产品标识的管理制度,完善低碳产品相关财税制度和金融制度,激励出口企业积极自主打造低碳品牌,提升产品的低碳竞争力和附加值,实现产业链的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出口企业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碳标签认证,有效缓解出口贸易碳壁垒压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金融办)
(四)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养殖业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
(三)推动出口结构低碳化。转变出口模式,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绿低碳产品标识的管理制度,完善低碳产品相关财税制度和金融制度,激励出口企业积极自主打造低碳品牌,提升产品的低碳竞争力和附加值,实现产业链的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出口企业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和碳标签认证,有效缓解出口贸易碳壁垒压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金融办)
(四)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养殖业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
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五)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着力推进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乡村绿化美化林业四大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5%,森林蓄积量达到6.43亿立方米,珠三角九市全部达到国家森林城市标准。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优化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引导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建成各类湿地公园155个,全省湿地保护率达50%。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五)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着力推进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乡村绿化美化林业四大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5%,森林蓄积量达到6.43亿立方米,珠三角九市全部达到国家森林城市标准。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优化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引导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建成各类湿地公园155个,全省湿地保护率达50%。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城市新区、新城在建设开发前按要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建筑,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以上绿建筑标准。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出行,到2020年实现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出行比例超过60%,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平均分担率达到23%。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加快充换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25万辆,其中私人乘用车领域累计超20万辆;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过7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65%。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探索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探索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
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导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四、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导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四、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地级以上市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地市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3.0%,珠海、汕头、梅州、惠州、汕尾、江门、茂名、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韶关、河源、阳江、湛江、清远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9.5%.(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汽车论坛 (二)支持珠三角地区建设绿低碳城市。落实《珠三角城市绿低碳深圳宣言》,实施珠三角城市绿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建设绿低碳产业体系和低碳城市基础设
广东汽车论坛 (二)支持珠三角地区建设绿低碳城市。落实《珠三角城市绿低碳深圳宣言》,实施珠三角城市绿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建设绿低碳产业体系和低碳城市基础设
施,力争珠三角城市碳排放在全国、全省率先达峰,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争取在2020年左右达峰。定期举办珠三角城市绿低碳发展论坛,分享国内外及珠三角的绿低碳发展经验。研究建立珠三角城市绿低碳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珠三角九市指标数据,促进珠三角九市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珠三角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动粤东西北地区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加快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实现低碳振兴和绿崛起。分类制定产业、用地、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加快特产业发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底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新动能。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开发风电、光伏、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项目,推动自愿减排项目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探索碳普惠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粤东西北各市人民政府)
五、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三)推动粤东西北地区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加快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实现低碳振兴和绿崛起。分类制定产业、用地、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加快特产业发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底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新动能。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开发风电、光伏、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项目,推动自愿减排项目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探索碳普惠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粤东西北各市人民政府)
五、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机制,在配额有偿发放、碳金融
产品、低碳基金、碳普惠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逐步扩大控排行业范围。做好试点配额发放和履约工作,推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盘活企业碳资产。严格碳市场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梳理总结广东试点经验做法,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和文件起草工作,协助国家建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报告核查系统、交易系统等软硬件系统和各类平台。完成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核查和报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国碳市场省级层面配额分配、履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的服务和带动作用,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和其他省市碳市场交流合作,不断扩大我省碳市场的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三)打造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利用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碳排放权交易所,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股权结构多样化。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所组织管理架构,全面提升碳金融产品研发能力、交易撮合能力和服务能力,力争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支持碳排放权交易所探索开展用能权、用水权、排污
(二)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梳理总结广东试点经验做法,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和文件起草工作,协助国家建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报告核查系统、交易系统等软硬件系统和各类平台。完成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核查和报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国碳市场省级层面配额分配、履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的服务和带动作用,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和其他省市碳市场交流合作,不断扩大我省碳市场的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三)打造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利用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碳排放权交易所,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股权结构多样化。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所组织管理架构,全面提升碳金融产品研发能力、交易撮合能力和服务能力,力争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支持碳排放权交易所探索开展用能权、用水权、排污
权、新能源汽车配额、可再生能源绿电力证书等交易,打造绿生态资源综合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发展绿低碳金融。创新碳金融工具,研究开发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业务、碳负债业务和碳中间业务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筹建以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排放权配额等为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支持设立各类绿发展基金,加快构建绿金融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六、深化低碳试点示范
(四)加快发展绿低碳金融。创新碳金融工具,研究开发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业务、碳负债业务和碳中间业务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筹建以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排放权配额等为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支持设立各类绿发展基金,加快构建绿金融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六、深化低碳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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