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05.14
∙【文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9年第1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的通告
汽车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15年来,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维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进,有效提升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现将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通告如下。
一、汽车安全状况
我国机动车产销量超过美国,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2018年,我国汽车制造业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4.9%;汽车产量达到2781.9万辆,下降4.1%。其中,基本型乘用车(轿车)1160.1万辆,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927.4万辆。新能源汽车作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规模发展迅速。2018年,新能源汽车产量115万辆,比上年增长66.2%。2018年汽车出口115万辆,进口113万辆[1]。截至2018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2],比
上年增长10.5%;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4亿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2.07亿辆[3]。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61万辆,占汽车总数的1.09%。机动车驾驶人达4.09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69亿人[4]。截至2018年底,921家汽车生产企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备案了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活动等信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产品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2018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1.93人,比上年下降6.3%[5]。全国消费者协会收到汽车投诉(含零部件)1.9万件,其中家用轿车占63%,质量问题占20%,消费者最关心的安全权占47%[6]。
2018年全国汽车产品缺陷信息采集系统共收到2.48万条消费者提交的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见图1)。按缺陷部位所属车辆总成分类,涉及发动机总成的缺陷报告10664例,占60.94%;其次是传动系2524例,占14.42%;电气设备1091例,占6.23%;车身963例,占5.50%;转向系675例,占3.86%;制动系655例,占3.74%;悬架系297例,占1.70%;轮胎和车轮278例,占1.59%;附加设备244例,占1.39%;气囊和安全带108例,占0.62%(见图2)。
图1 2004年-2018年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数量
图2 2018年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涉及故障分布
二、汽车召回实施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8年全年共实施汽车召回221次,涉及缺陷车辆1251.28万辆,召回次数和召回数量分别比2017年减少12%和37.6%(2017年峰值是因高田气囊召回造成的)。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实施汽车召回1768次,涉及缺陷车辆6925万辆,汽车产品生产者因召回而投入直接费用总计约529亿元,累计挽回消费者损失520亿元。近五年年均召回次数220次,近每两天发生一次召回,实施召回已经成为汽车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2004年至2018年我国汽车召回次数与数量如图3所示。
图3 2004年-2018年汽车产品召回的次数与数量
(二)特征分析
从召回性质看,2018年,受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影响召回次数为59次,占召回总次数的27%;涉及缺陷车辆679.87万辆,占召回总数量的54%,缺陷调查仍是发现车辆产品缺陷的主要方式。截至2018年底,受调查影响召回累计达369次,涉及缺陷车辆3992.67万辆,约占召回总量的58%。2004—2018年受调查影响召回次数与数量如图4所示。
图4 2006年-2018年受调查影响召回的次数与数量
从涉及总成看,因气囊/安全带相关缺陷召回50次,涉及车辆199.25万辆;因发动机相关缺陷召回44次,涉及车辆314.70万辆;因电子电器相关缺陷召回42次,涉及车辆130.30万辆;因车身部分相关缺陷召回29次,涉及车辆60.55万辆;因制动/车轮相关缺陷召回20次,涉及车辆191.37万辆;因转向/悬架相关缺陷召回17次,涉及车辆346.77万辆;因动力传动总成相关缺陷召回14次,涉及车辆7.74万辆;因其他原因(附加设备)召回5次,涉及车辆5923
辆(见图5)。
图5 缺陷涉及总成召回数量分布
从缺陷类型看,2018年因标准符合性问题召回9次,涉及缺陷车辆2124辆;非标准符合性(不合理危险)问题召回212次,涉及缺陷车辆1251.06万辆,占召回总量的99.98%(见图6)。
图6 缺陷原因分类召回次数及占比
从缺陷原因看,因设计问题召回117次,涉及车辆956.60万辆;因制造问题召回100次,涉及车辆287.60万辆;因标识问题召回2次,涉及车辆3461辆;因其他原因召回3次,涉及车辆6.94万辆(见图7)。
图7 缺陷原因分类召回数量及占比
三、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汽车召回制度实施、监督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方面重点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强化缺陷线索收集分析。加大缺陷线索收集与监测力度,通过收集消费者关于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以短信、网络等方式向消费者征集产品缺陷线索、监测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信息等方式,收集汽车缺陷线索报告24777例,监测相关媒体信息7968条、国外召回公告2415条,采集车辆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案例998例,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案例41例,组织开展汽车产品缺陷线索综合信息会商6次,汇总形成疑似汽车产品缺陷案例792例,有针对性组织缺陷技术会商9次,为开展缺陷调查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加强缺陷调查。综合采取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行政约谈、召回监督等多种措施,不断加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力度。针对汽车转向/悬架、发动机、气囊/安全带、动力电池等安全问题线索,积极组织开展行政约谈10余次和缺陷调查31次,引导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召回。
(三)宣贯召回法规标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汽车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指南》(GB/T34402-2017)等法规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在5个地区召开8次宣贯培训会,受训企业超过100家,引导生产企业提升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水平,树立召回责任主体意识,有效地推动汽车召回制度在行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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