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二:M品牌汽车的生产者(跨国)B公司与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负责经销M品牌汽车的全资子公司I签订合同,进口M品牌汽车。合同规定,M品牌汽车的CIF价格中不包括M品牌汽车售后服务的费用,其在我国境内的售后服务由I承担。I按照B的要求从进口后的境内销售价格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维修费存入保修费专门账户。最终用户需要保修时,由M品牌的4S店或指定维修店负责。保修后,4S店或指定维修店将保修情况录入M品牌的保修计算机系统,并向I追索维修费用。I的售后服务人员对保修系统记录的保修情况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保修范围的,从保修费专门账户中向4S店或指定维修店支付;同时,I通过保修系统向B提交保修项目。经B审核认为符合保修条件的,结案处理;认为不符合保修条件的,I向4S店或指定维修店追回款项。I 的报告称,保修费专门账户中资金将一直滚动结付,不会作为I的利润。目前,计提的保修费用金额与实际保修费用金额大体相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问题:
海关对该品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费用是否应计入该汽车的海关价格?为什么?
分析:
1、关于《WTO估价协定》中关于实付应付价格的问题。
在《WTO估价协定》第1条的注释关于“买方自负责任所从事的活动”的规定中,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重要的限定性条件即“买方自负责任”,只有符合买方处于自身利益考虑的限定性条件下买方自行从事的活动才能不计入完税价格。那么B公司将汽车保修责任由其总部转移给其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I,是其出于财务角度作出的决定,是母公司强行加给其子公司的责任,不属于“买方自负责任”或“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自行从事的活动,所以应当将保修费用计入进口汽车的完税价格。
2、关于保修费用与特殊经济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问题。特殊经济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并不仅限于价格的直接减让,而是涉及进口货物价格构成的各个方面。因此,即使不能将保修费作为成交价格调整项计入完税价格,也应考察此种贸易安排和定价策略是否受到特殊经济关系的影响,是否符合汽车行业的正常定价惯例,以及B公司的中国子公司I的毛利率是否超出正常水平。在本案例中,B公司的安排结果,将保修责任由名义上的卖方转移给I,进而影响到其进口成交价格,这种安排,恰恰是建立在B与I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基础之上的。
3、关于汽车生产商的保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且规定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因此生产者
对其产品应提供保修服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明确规定。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免
除汽车生产者质量责任的规定。所以,即使汽车的保修由子公司I完成,但是如果如果没有母公司B的支持,I公司根本没有能力真正承担所谓的保修责任,万一I公司在华存续经营停止,保修责任仍然是由生产厂家(B公司)承担。
结论:如果在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卖方谈判确定自行承担保修责任,则买方需要掌握进口货物保修相关技术,了解货物的缺陷情况和出现故障的概率,并且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保修范围和政策,向消费者提供保修的配件及人工工时费用、销售货物时计提的保修费数额、以及拥有是否给予某批货物保修并向保修服务供应商支付保修费的决定权。通过B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I关于在保修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安排,可以看出进口该品牌汽车的保修政策、保修范围和具体保修项目的偿付标准全部由B公司负责制定,且每一笔保修费的支付均需要总部通过计算机系统批准,因此I公司在国内销售时计提的保修费实际上在B公司的直接控制之下,如果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买方不会将自己账户资金的控制权交给卖方。进口汽车的保修及相
关财务运作模式是特殊关联关系下的特殊安排,所以I公司在境内销售进口汽车时计提的保修费用是实付、应付价格的一部分,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其保修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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