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15.09.18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客运索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制定工作。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0月8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v),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v),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5年9月18日
附件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保险)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
力。
第二章 制造
第五条 (制造许可)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求)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七条 (设计文件鉴定要求)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八条 (制造要求)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以及客运索道采用的新材料,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 (出厂文件)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 (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建工程确认)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作业告知)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参数以及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等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等书面方式,按照规定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作业要求)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验)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验收要求)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提供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与验收单位签署验收文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默许或者为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 (竣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签署验收文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四章 经营
第十八条 (销售要求) 客运索道销售单位销售的客运索道,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已经报废的客运索道。
第十九条 (销售记录制度) 客运索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整机及部件的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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