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存在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给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范罐车生产、使用、检验和管理,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文件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
、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修订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在罐车以及罐体的生产、检验、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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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告发布的罐车罐体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工作,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 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公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交由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注销罐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运输企业将罐车退
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合格、但附有风险提示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运输企业按照检验报告意见,采取缩短检验周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监控等措施,消除使用风险。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等规章、标准的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在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
质的一致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车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检验前向原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交由罐体检验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对于完成风险隐患排查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再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
照 要求设计、制造罐车罐体;督促罐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 开展出厂检验工作,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建立对罐体检验机构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采用飞行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对未按照规则严格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的罐体检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吊销相关资质;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及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及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情况抄告核发相关资质的管理部门,由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罐车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