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4.01.09 |
施行日期 | 2014.01.09 |
文号 | 内政发[2014]10号 |
主题类别 | 公路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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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4〕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公路保护工作责任
公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贯彻实施好《条例》。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确保公路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理顺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保护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境内国省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对收费公路及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积极探索符合区情的国省道公路养护与管理模式,在时机成熟时,按事权与人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自治
区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有关职责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专用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由专用单位负责。
三、依法落实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为公路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公路管理权限的划分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管理单位。
非收费国省道的养护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和分配公路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要求,对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基数返还中替代公路养路费支出部分和增量
资金中相当于养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原则上全额用于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或在不影响非收费公路养护的前提下,适当使用部分资金用于公路建设。
四、加强公路设施保护,确保公路畅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的划定工作。国省道上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国省道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县道、乡道、村道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桥梁、隧道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桥梁、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强化检测和实时监控;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桥梁、隧道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各类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桥梁技术等级情况,设置桥梁限载标志。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规范实施公路行政许可,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自治区交通运
输厅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建立完善安全评估和涉路施工验收制度,强化涉路施工监管,未经验收的涉路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认真落实目标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地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制定本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急方案或预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关,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
制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和措施。根据路网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适时提出调整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规划布局的意见和建议。新建、改建公路的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与公路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根据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适时设置流动超限运输检测点。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大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完善与相邻省(区、市)的超限超载治理联动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誉考核档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巡查,以国省干线公路为工作重点,坚持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以及“科学检测,卸载放行”的原则,加大超限超载车辆分合载治理、盲区盲点和绕行路段治理工作,根据超限车辆流向调整流动检测点位,在重点路段装备必要的超限预检设施,实行全面布控,重点监控,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进行卸载和处罚,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及时与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相互抄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对违法车辆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相互反馈。积极探索建立超限超载治理网络信息联网管理系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
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源头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工作力度,通过派驻、巡查等方式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防止车辆源头超限装载。
货运站场、物流中心、货运配载企业等单位不得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装货物,否则依法对违规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旗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要通过路检路查、车辆检验等方式,及时查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技术数据(如增加加厚车辆减震钢板、加高车厢栏板、使用超标轮胎等)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保证进入公路行驶的车辆技术性能和载货量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的治理力度,对超载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载质量标定不实的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给予
处罚并记分,并将超载情况和相关信息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车籍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维护治超站点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短途驳载和避站绕行、蓄意滞留伺机冲卡、拒不接受检查、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冲卡的超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销售非法拼装、改装汽车行为。对擅自销售超出国家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及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按
周期实施强制检定,确保量值准确、可靠;落实车辆及其配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名单。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和混装;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桥梁限重监管手段,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煤场监管,严禁为运输车辆超能力装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煤炭(煤矸石),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准超限超载的车辆进出煤矿、煤场,以上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法煤场。
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对农用车辆进行监管,严格履行安全技术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牌证等手续,依法加大对擅自改装改造农用车辆行为的处理力度,切实加强农机管理,并对登
记和检验情况进行信息抄告。
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治理超限超载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裁决、处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大对公路沿线违法用地的动态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对辖区内公路沿线非法占地形成的货物集散场所和储煤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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