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特种设备缺陷召回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依据
本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特种设备的缺陷召回工作。
三、术语定义
3.1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
3.2 缺陷召回
缺陷召回是指企业发觉特种设备存在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自动实行措施向使用者或消费者追溯、通报、修复或更换特种设备的行为。
四、管理标准
4.1 缺陷召回责任部门
企业的缺陷召回工作由法务部、质量部和市场部共同负责。
4.2 缺陷召回流程
4.2.1 缺陷召回发觉
a)员工发觉特种设备缺陷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刻向所在部门报告,并将相关情况照
实记录。
b)市场部门对用户投诉和看法反馈进行适时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特种设备缺陷。
4.2.2 缺陷召回评估
c)法务部、质量部和市场部依据收集到的信息、调查结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缺陷召回的评估。
d)进行评估后,订立缺陷召回的方案和实施计划。
4.2.3 缺陷召回实施
e)缺陷召回责任部门负责订立并组织实施缺陷召回方案。
f)缺陷召回责任部门应与用户或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供给相关的缺陷召回信息和处理方案,并帮助其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4.2.4 缺陷召回结束
g)缺陷召回责任部门应依据召回方案,对已修复或更换的特种设备进行验证。
h)缺陷召回责任部门应适时撤销相关的缺陷召回公告,并对召回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归档。
4.3 缺陷召回记录和报告
4.3.1 缺陷召回记录
i)缺陷召回责任部门应建立缺陷召回的记录系统,记录召回的过程、沟通记录、修复或更换情况等。
j)全部关于缺陷召回的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并定期进行备份。
4.3.2 缺陷召回报告
k)缺陷召回责任部门应依据需要,定期向企业高层管理层汇报缺陷召回的情况和工作进展。
l)对于重点的缺陷召回事件,应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依照要求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考核标准
5.1 缺陷召回工作考核
m)缺陷召回责任部门应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订立缺陷召回工作的考核指标。
n)考核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缺陷召回的适时性、精准性、有效性等。
5.2 违规处理
o)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缺陷召回工作或造成重点安全事故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p)对于有意隐瞒缺陷或伪造数据的,应作出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严格处理。
六、附则
6.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法务部门全部。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企业内部的强制性规定。
6.3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并通过内部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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