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召回工作。召回的医疗器械包括已经流通到市场和已经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医疗器械召回应当符合风险评估的结果,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基础,依法合规、科学有效进行。
第四条 医疗器械召回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经销商和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 召回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有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已被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在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尚未出现事故或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明确召回责任、流程和程序,定期进行召回演练。
第七条 当监管部门或企业自行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需进行召回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召回申请,包括召回方案、召回期限等;
2、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相关企业发出召回通知书;
3、相关企业接到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行动,按照要求进行召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章 召回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确定召回责任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做好召回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定召回方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向受影响方提供召回通知书,说明召回的原因、范围和措施;
4、按照召回计划,及时组织采取措施,回收召回的医疗器械,并对已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必要的处理;
5、持续跟踪召回工作进展,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九条 经销商和医疗机构是召回的协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接到召回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并配合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进行召回工作;
2、协助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已销售或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回收和处理;
3、按照要求报告召回工作进展。
附件列表:
附件1:医疗器械召回申请表格
附件3:医疗器械召回工作记录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2、医疗器械召回:指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已流通或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回收、处理或修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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