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1期
2017年11月21日,瑞典家具制造商宜家公司宣布,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1730万个“马尔姆(MALM)”抽屉柜,召回范围包括60公分的儿童用抽屉柜以及高于75公分的成人用抽屉柜。据报道,该款产品因未固定发生倾倒,2017年5月造成美国加州一名2岁幼童死亡,成为同款产品引发的第8起儿童死亡案例。2017年12月1日,宜家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企业正加强召回的深度和广度,主动联系消费者,再次向顾客传递安全注意事项,承诺采取退货、全额退款、免费提供上墙配件、免费上门安装和固定服务等四项措施”。同时声称“马尔姆系列抽屉柜产生倾斜不是质量问题,在中国不重申召回”。两种截然相反、互相矛盾的措辞,一度引发广大媒体和民众的疑惑,也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了新问题:到底什么是产品缺陷?如何判定产品缺陷?什么是产品召回?如何实施产品召回?研究、探讨并着力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召回工作的现实开展和召回制度在我国的长远发展,实可谓意义重大。
产品缺陷与缺陷判定
国际上对“产品缺陷”存在两种界定方式,一是不合理危险,一是有权期待的安全性。从本质上讲,上述
界定方式是相同的,都是以人的合理预期为基础,以产品的安全性为考量。当产品合理使用情况下存在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时,则产品存在缺陷。正是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明确了缺陷的定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则进一步予以了细化。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为例,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剖析这一概念,可以看到召回制度中的“产品缺陷”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一、客观性
即危险客观存在于产品,并与产品质量特性相关。这里包含二层含义:一是危险来自于产品本身。产品作为一种客观事物,具有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特性。危险来自于产品本身,强调的是产品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危险,不应成为产品缺陷的认定要素。比如,汽车起火源于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与汽车本身无直接关联,因此不能由此认定汽车存在缺陷;二是危险与产品质量特性必然关联。产品质量特性是指产品与要求有关的固有属性,是产品质量的一切内在和外在特征的总和。其包括性能(如使用性能和外观性能)、寿命(如使用寿命和储存寿命)、可信性(如可靠、维修、保障性能)、安全性(如产品在制造、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免遭危害的程度)、经济性(如产品寿命周期的总费用)等。从客观性角度看,产品缺陷关注的是危险与产品本身以及产品质量特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二、安全性
即危险的结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程度超出了人们的合理期待。现实生活中,任何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危险,绝对安全的产品事实上并不存在。比如,剧毒农药有毒害危险、烟花爆炸有爆炸危险、汽柴油有燃烧危险等。通常,产品引发的危险结果有不同表现形式:有的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如爆竹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的并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如爆竹燃放造成空气、噪音污染,危及环境)。而危险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有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如爆竹爆炸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有的可能导致人员身体不适(如爆竹燃放导致人惊吓、耳鸣、呼吸不畅等)。从安全性角度看,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以及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
三、特定性
即危险的形成原因特定,主要包括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在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生产者是调整的对象,是实施产品召回的主体。当产品由于生产者的过错导致不合理危险时,产品属于缺陷。比如,爆竹设计装药量过大,制造工艺导致引线太短,或缺乏警示标志等。当产品由于消费者不合理使用或者超出使用范围等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时,产品不属于缺陷。比如,汽车刹车系统制动失灵由于消费者自行改装或使用不当等。
四、系统性
即危险的涉及范围广泛,数量达到一定批次,具有普遍性。与《产品质量法》不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规定的产品缺陷,需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当产品缺陷具有系统性特征时,表明该产品已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公众利益,需要通过召回措施以更为有效地解决问题。当产品缺陷仅属个案或者达不到规定数量要求时,产品不具普遍性意义,不纳入召回管理,而由《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综上,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规定的产品缺陷,是产品质量的一种表现形式。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规定,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因此,产品缺陷也可以从质量的角度理解为:是指产品的质量特性不能满足安全性要求的程度超出了合理承受范围。实践中,上述四个特性互为支撑,共同构成缺陷判定的充要条件。
产品召回与召回判定
依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产品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剖析这一概念,可以看到“产品召回”具有以下三个特性:
一、主体性
即生产者是召回实施的主体。召回义务主体的确定,关系到产品责任确定、产品缺陷控制、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内容,是召回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目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明确生产者是缺陷产品的召回主体。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其他经营者(包括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作为召回协助者,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对于不能确定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已被注销等原因不能实施召回的,制度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的要求。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二、有效性
即产品召回措施必须有效。我国现行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召回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修正或者补充标识等方式。召回措施的科学、正确和有效,关系到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效率和民众利益的有效维护。因此,召回措施的有效性既是启动召回的基本前提,也是实施召回判定的重要内容。
三、针对性
即产品召回范围必须明确。目前,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在《条例》的制度解释中则进一步明确,“已售出”是指该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依法从生产者转移出。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了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实施召回,但对“存在缺陷”的具体范围未作进一步明晰。
综上,产品召回是生产者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和召回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消除缺陷的重要手段。召回判定是在产品缺陷判定基础上,综合考量上述特性,判别和确定产品召回的活动。实践中,上述三个特性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召回判定的充要条件。
案例分析
按照以上阐述和分析,对宜家“马尔姆”抽屉柜事件进行研判,有助于我们理清思路,更加客观、准确、科学地认知产品召回制度。
一、对产品缺陷的判定
主要基于产品缺陷的“客观性、安全性、特定性、系统性”四个维度进行分析。从公布的相关信息看,宜家公司“马尔姆”抽屉柜至今已造成美国8名儿童死亡,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危险程度超出了人们的合理期待和承受范围。同类型抽屉柜产品在国内也有销售,销售数量累计超过200万件。从客观性角度分析,该产品的危险系由于未“牢牢固定”发生倾倒所致。而针对“固定”问题,企业在产品上设计了固定装置,配备了上墙紧固件,柜子“牢牢固定”已成为产品的质量特性之一。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基本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形成的关键原因在于:企业在出售产品后,未及时延伸和提供专业上墙安装服务,致使产品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存在未固定或固定不当等问题,产品质量特性难以满足安全性的合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缺陷判定的“特定性”方面,国外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细化,有的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如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规定,产品缺陷包括设计、制造、警示或指示、发展缺陷。其中,发展缺陷(或称跟踪缺陷、开发缺陷)是指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流通时,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随着科技发展其后发现的产品缺陷。或许,正是因为这一规定,宜家公司“马尔姆”抽屉柜即便在产品设计、制造、警示标识方面符合要求,仍需依法在美国、加拿大公告召回。
二、对产品召回的判定
主要基于产品召回的“主体性、有效性、针对性”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从企业相关信息看,宜家公司是全球知名家具生产商,依法承担着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时,当属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事实上,宜家公司曾于2016年7月在中国发布召回公告,承诺采取退货、免费提供紧固件、对安装困难提出申请者提供免费上墙安装服务等三项措施,以消除同类产品缺陷。从有效性看,上述召回措施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批产品缺陷。但美国的伤亡案例表明,仅靠企业现有的宣传引导、被动接受消费者申请提供安装服务等方式,难以全面、彻底、有效地消除隐患。因此,加大召回力度,增加主动联系消费者、采用免费上门安装、提供“打包服务(即产品销售与专业安装相衔接)”等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值得注意的是,宜家公司此次虽然承诺采取四项措施,但并未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批次和数量。
这种笼统的做法,既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难以高效达成消除隐患的目的;也不利于企业自身利益,片面地扩大退款、退货的范围,将已经“牢牢固定”不存在缺陷的产品亦纳入处置措施中,无疑将增大企业负担,增加额外经济成本。
缺陷产品召回是一项复杂、专业的系统性工作,涉及公众利益,关系百姓安全,也已成为质量工作的利器。随着时代的发展,召回制度同样需要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在法律概念、制度衔接、判定标准等基础性工作方面,紧贴实际需要,深化理论研究,完善制度建设,健全标准体系。唯有如此,召回制度才能更好地为保障公众利益,实现“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提供强劲动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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