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汽车生产企业自查报告(模板)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 国家标准的情况。
四、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情况。
五、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情况。
六、零部件、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七、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八、成品质量控制及强制性认证制度落实情况。
九、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控制情况。
十、是否存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机动车等问题。
十一、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零部件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以低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冒充高排放标准发动机、违法改装的行为。
十三、货车和挂车是否存在超长、超宽、超高,车厢为可伸缩结构等问题。
十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是否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警
告标志、尾部标志板、侧面和后部防护装置,装备缓速器、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前式制动器、ABS 防抱死等装备;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加载紧急切断装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十五、对曾经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整改处置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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