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产品召回谈产品质量管理的制度创新
摘要:问题产品是那些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不召回,投入使用后,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随着国家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出台关于问题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产品质量问题,也为产品质量管理带来了生机,但是产品质量问题却并未彻底解决,从近些年产品质量问题事件上可以看出,与产品召回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能为产品质量管理提供有效依据,还需对问题产品召回方面的制度进行创新。本文从问题产品召回前后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出发,对基于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问题及创新途径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创新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一些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事件,这些产品质量问题不仅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也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心理,进而使市场信誉受到破坏。要想更好的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企业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和制约市场秩序,我国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于2009年颁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了一些关于问题产品召回的规定,但就实践状况来看,仍有不足之处,需要改进。
这就需要从问题产品实际出发,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下文对与问题产品召回相关的内容作出具体论述。
一、问题产品召回前后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1.问题产品召回前的影响
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前,对问题产品负责情况有两种。一是当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严重后果时,制造企业才会承担赔偿消费者费用、误工费用、费率诉讼费用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能力费用等;二是产品出现问题后,未造成严重后果,制造企业仅负责消除问题产品的缺陷,对于那些存在缺陷而未暴露的问题不在其维修赔偿之内,产品问题仍然存在。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未发现的问题仍会给其今后带来损失,而对于企业而言是有利的,可以尽可能减少成本。
2.问题产品召回后的影响
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后,企业在承担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事故费用外,还需要承担事故调查费用、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产品缺陷确定后,制造企业还必须承担其他同类质量缺
陷产品召回通知费用、维修费用和技术检测费用。除此以外还需要负责维修或更换新产品,并确保产品无质量问题后方才可以提交给当事人。实施召回制度费用前后制造企业成本对比,前者只需要对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害的产品进行赔偿,后者则需要对存在同样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进行赔偿,实现产品召回制度后,企业成本增加,而消费者的利益却得到了保证。但是召回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仍需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基于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问题及创新途径
1.建立健全的问题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体系,仅有的是与汽车、玩具和食物等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范围有限,且处于行政性法规,法律效率较低,不仅难以满足汽车、玩具和食品等方面的召回需求,也难以满足易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器材、电器等产品回需求。虽然现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召回内容,但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无法起到统领召回的作用。因此,必须完善产品召回法律法规,毕竟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为企业制定制度提供依据,能减少企业损失。
针对我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的不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如下:一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纳入其中,借助于此法律效力加工召回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从而构建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的汽车、玩具等方面的召回法律制成体系。这样既能确保召回制度和整个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之间的统一性,也能减少立法费用;二可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制定与《产品质量法》同级别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这样可以体现国家对问题产品召回的重视,也能提高公众和企业对问题产品的关注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这里应该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针对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征求意见稿》只针对财产安全,若想使《缺陷产品召回法》发挥效用,需要将《产品质量法》和《征求意见稿》衔接起来;三可以参照美国立法体系,对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化妆品、家用电器等产品制定单独的召回法律,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有针对性的细化召回标准和可行规定,但是这种召回法律法规相对混乱,且立法费用相对较高,不宜采用。在实际制定召回法律法规时,将第二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结合起来使用更能满足实际需求。
2.政府发挥协调作用
问题产品召回后,就企业而言会增加维修、赔偿等多种召回费用,同时召回过程中也容易使企业名誉受到损失,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国内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就消费者而言,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后,会造成经济损失,一些消费者期望企业能召回问题产品,而因企业产品生产工艺相对复杂、营销手段多种多样,生产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发挥协调作用,结合国际标准和现阶段国内产品质量管理现状,制定和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问题产品性质、规模,根据法律规范,采取一些措施强制要求制造企业召回符合召回条件的产品,并对问题产品召回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召回公正性。同时政府也应该不断的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与问题产品召回相关的信息,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加大问题产品执法力度
就目前我国召回制度设定的法律责任来看,处罚金额较召回产生的费用要少,当产品出现问题后,多数企业选择缴纳,而非选择召回问题产品,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应加大问题产品出发力度,引进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也是报复性,其作用是遏制和惩罚不按照召回制度召回问题产品的企业,使问题产品召回企业能自觉履行召回制度相关规定,补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一些有召回义务的企业明知产品有召回条件而拒绝召回的企业,或消费者已经举办仍不进行召回的企业,亦或问题产品已经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后果的企业,才可以启动惩罚性赔偿。
4.构建独立的问题产品召回部门
缺陷鉴定机关作为产品鉴定的主要部门,其可以通过对产品的鉴定决定产品是否需要召回。而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产品检测都是由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完成的,产品检测可靠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加之现有的问题产品召回条例中对这一点并未明确,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应组织产品科技及卫生等专业人士成立独立的产品鉴定机构,以配合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减少不必要成本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