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男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0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换电瓶高婧明聂莹邵明福
【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毅男;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最经济实惠的家用车李毅男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毅男
【当事人-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洪奎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张俊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李永泉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曲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个人卖二手车崔洪奎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张俊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李永泉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曲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洪奎张俊李永泉曲冰
【代理律所】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毅男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李毅男要求一汽大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经审查,一汽大众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向李毅男公示,李毅男作为一汽大众公司的劳动者理应遵守。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途锐降价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毅男要求一汽大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经审查,一汽大众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向李毅男公示,李毅男作为一汽大众公司的劳动者理应遵守。一汽大众公司向李毅男作出并送达《关于给予李毅男辞退处分的决
定》之前,已经给李毅男进行岗位调整或出台《生产车间员工关爱计划》,但李毅男均予以拒绝。2019年7月11日一汽大众公司向李毅男告知其应当回原岗工作,并向李毅男告知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三日则予以辞退。据此,李毅男主张其与一汽大众公司对岗位处于协商状态,其并没有实际的工作岗位缺乏事实根据。根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的规定,李毅男仅有打卡或签到记录,未真正在岗工作,故按照旷工对其处理并无不当。李毅男旷工满三日,根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汽大众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李毅男上诉主张要求一汽大众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李毅男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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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2 01:48:3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毅男于2012年7月16日到一汽大众公司处工作,
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作地点为成都。合同期满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17年7月,李毅男从成都调至长春工作。2018年11月20日,一汽大众公司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劳动纪律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仅有打卡或签到记录,但未真正在岗工作,视为旷工”及“连续12个月内旷工时间超过3天的,视为严重违纪,给予辞退处分”。2018年11月,李毅男在《长春生产(一厂) 领取签字表》上签字,该表载明“《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0日经一汽大众有限公司第二届七次员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实施。本人在此签字确认,本人已经领取《劳动纪律管理条例》手册,清楚知晓调理内容,已经接受培训,并承诺遵守”。2019年3月22日,因李毅男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李毅男与一汽大众公司人事专员电话沟通工作事宜,李毅男表示医疗期已满,可以调整至库房、食堂等二线岗位,原岗位身体不能承受,对方表示让李毅男等待方案,再进行岗位调整,如确实不能从事相关岗位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2019年7月11日、16日和19日,一汽大众公司分别李毅男谈话,谈话内容表明一汽大众公司对李毅男先后两次调整岗位各试岗一周,李毅男均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2019年7月3日,一汽大众公司出台《
生产车间员工关爱计划》,对李毅男调岗,李毅男予以拒绝。之后李毅男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未到岗工作。2019年8月29日,一汽大众公司召开2019年第七次劳动纪律管理委员会讨论对严重违纪的8名员工的处理意见,其中包括自2019年7月12日开始仅有打卡但未真正在岗工作、视为旷工的李毅男,决定给予李毅男辞退处分。同日,一汽大众公司向李毅男送达了《关于给予李毅男辞退处分的决定》。自2018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止,一汽大众公司以李毅男不能胜任岗位为由,每月扣发李毅男应发奖金的30%,共计扣发奖金4076元。后李毅男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一汽大众公司向李毅男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克扣的工资2608元;2.裁决一汽大众公司向李毅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516.5元。该委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吉劳人仲(2019)4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一汽大众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毅男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扣发的工资2608元;二、驳回李毅男其他仲裁请求。并及时向双方送达。李毅男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一汽大众公司庭审中表示未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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