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天同码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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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33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 《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5期至2016年第32期中的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
规 则 要 述
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
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02 . 对比性测试不科学,产品测评文章侵犯法人名誉权
测评文章商家产品,并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但其测试标准缺乏公正性的,有可能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
03 .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04 . 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
05 . 对网络诽谤犯罪自诉,立案证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对被害人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立案审查,应主要作形式审查。
电动车质量排名规 则 详 解
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
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标签:名誉权|新闻报道|产品质量|商誉
案情简介:2012年,魏某在当地总经销商装修公司购买某品牌铝材后,发现有腐蚀现象,装修公司接到反映后,单方委托送检,显示质量合格。因协商解决未果,魏某向电视台反映,电视台据此制作“问题铝材”节目对该起消费纠纷进行了报道,其中有记者对各方采访及律师观点。装修公司以电视台和魏某侵权为由起诉。
法院认为:①魏某购买铝材使用过程中出现腐蚀现象,作为消费者,魏某怀疑系产品质量问题,系其在自身认知能力范围内凭借生活经验法则所作合理推断。装修公司虽在接到投诉后及时派人协调处理,并从现场取样送检,但因样品未封存,送检过程亦无第三方见证,魏某对装修公司单方送检得出的检测结论提出质疑,有正当理由。②依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向新闻媒体反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魏某因与装修公司对重新委托鉴定内容及责任发生意见分歧,在腐蚀原因不明又协商未果情况下,魏某向工商部门申诉和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未超出消费维权行为方式的法律界限。从电视台报道内容看,魏某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腐蚀现象描述与现场情况相符,未做夸大或不实陈述,其提出铝材腐蚀可能系因电泳层不耐风雨侵蚀的看法仅代表个人意见,在当时腐蚀原因不明、不排除质量问题情况下,魏某从消费者角度提出可能性分析,不构成诽谤。故魏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提供新闻线索及接受采访行为亦不具违法性,对铝材销售者装
修公司名誉不构成损害。③新闻不等同于司法审判,要有充足证据才能做出结论。新闻特点,要求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报道。由于新闻时效性特点和人类认知能力局限性,要求新闻报道做到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毫无出入、实际上是一种苛责。正是虑及此,《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确定了“严重失实”的证明标准。界定新闻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非道听途说或捏造,则新闻机构即获得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即使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亦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本案中,电视台报道有确却素材来源,除实地拍摄外,记者分别采访了当事人及法律界人士,在报道中直接援引被访者陈述,给予各方平等话语权,报道内容没有虚构或歪曲事实。④“问题铝材”中的“问题”,在不同语境下可有不同解释。涉诉新闻仅报道消费者魏某反映的铝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腐蚀现象,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而腐蚀现象即成因均可作“问题”解释。装修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报道播出对公司声誉或销售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其将“问题”等同于“质量不合格”,理由不充分。电视台对涉案铝材新闻报道基本内容属实,不构成对装修公司名誉权侵害,判决驳回装修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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