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6
【字 号】莆政综[2009]138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9〕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莆田市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市、区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我市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闽政[2002]40号)精神,参照我省其他设区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区划调整以来第三轮市对区财政体制的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分税制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闽政[2002]40号)规定,在保持市区两级财政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增强市区发展后劲的基本思路,通过财政体制调整,实现“税收属地管征,做强做大区级财政收入”的目标,推进税收管征机制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税收管征环境,形成市区发展合力,融入海西建设大潮,积极推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革方向
  1. 做大区级财政收入体量。在保市、区现有既得财力的前提下,市级收入除保留部分跨区域服务的纳税人外,其他原市级收入的纳税人按就地原则下划为区级收入纳税人,做大区级财政收入体量,使区级财政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相匹配。
  2. 核定科学分享比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税型”的区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更为科学地确定地方工商税收(增量)市区分享比例,实现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3. 优化税收管征秩序。方便市区纳税人的纳税管理,创造宽松、平等、有序的税收环境。
  4. 推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保证市级财政适度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区级财政履行职责的能力,确保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市区两级财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5. 力求透明简便规范。市对区新的财政体制,力求规范透明、容易操作,计算简便。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财政收入划分
  1. 市级固定收入
  (1)税性收入:继续保留部分原为市级收入的中央、省驻莆企事业和经营服务范围覆盖全市、无法划分的如商业银行、通讯、电力、烟草、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广电和部分市直投资建设性公司(单位)等各类企事业(列举名单)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中央、省驻莆单位(含武警部队)和市直、市直管单位征缴的一般预算非税收入。即: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公安、城市执法、国土资源、粮食等市垂直管理
系统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市级固定收入附征部分)、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等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市属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市级其他收入。
  2. 区级固定收入
  (1)税性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
  (2)非税收入:区直和区属以下单位征缴的一般预算非税收入。即: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等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方式缴库)、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区属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区级其他收入。
  3. 市区共享收入
  (1)税性收入:扣除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各项地方税收,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其他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扣除市级固定收入外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3)市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本着“调低市级财政收入占市区财政收入权重,区级增量收入市级分成比重保持原有水平”的原则,市区共享收入市级分成比例为17%,即:按市区共享收入总量的17%结算上划市财力。
  (二)财政收支基数核定
  1. 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7年为测算基准年,各区以调整后的财政体制划分的市区收入范围核定的2007年收入数为依据,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分别计算出的各区所得财力,作为财政收入基数。
  2. 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以2007年为测算基准年,各区以2007年收入决算数为依据,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分别计算出各区的既得财力,作为财政支出基数。
  3. 特殊项目财政收支基数的调整。因近年来国家部分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对个别财政收支基数根据实际作相应调整。
  (1)区级混缴市级收入的调整。凡2007年度原市级收入被混缴入区级金库的(如商业银行的县市级收入等),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该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征收范围和计征标准进行调整,而调整政策于2008年1月才出台,致使2007年度的补缴税款大部分于2008年入库。为准确计算收支基数,按2007年和2008年两年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其与以2007年为基年测算的财政收支基数的差额,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3)“雪津公司”税收的调整。“雪津公司”2007年一次性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9.963万元,相应调减涵江区财政收入基数;该公司于2006年转让,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对于2010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形成的财力,按2008年实际入库数结算上划市财政,2011年起全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届时将另行调增涵江区财政收入基数。
  4. 2008年和2009年新增减纳税人的税收不调整收支基数。
  5. 收支基数差额的缴补。各区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缴市财政;各区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各区的财政收支基数和定额缴补,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核定和下达。
  (三)财政收入解缴海西汽车展
  1. 县市级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市级金库;区级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区级金库;市区共享收入,就地缴入区级金库,其中:市级分成收入通过上下级财政财力结算上解。
  2. 上划中央收入:按照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由税收征管机关按中央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相关的中央金库。
  (四)专项收入再分配
  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列收列支的专项收入,作为市区共享收入后,由市财政按市区分享比例通过上下级财政财力结算上划,市区难以按实际收入安排使用。对于市分成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列入财政收支基数部分),在市区共享收入结算上划后,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财力上划或补助再分配,使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安排使用。
  (五)财政资金留解
  本体制下划了大部分原市级财政收入,市级金库资金大幅度减少。为保持市区财政正常运行的需要,市级对区级财政资金的留解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原则上一年一定。
  三、变更或新增纳税人收入级次的界定
  (一)本体制执行中,保留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更名、迁址、重组、改制、分立、剥离、跨区域兼并等原因使纳税人发生变化的或新设(含参股)的机构仍为市级固定收入纳税人。
  (二)跨区域项目(如:道路、河道、管网、电力、通信、人防等)的建安阶段税收作为市级固定收入。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增重大工业项目,地方所得财力扣除兑付优惠政策后,市区分成比例按5:5执行。
  (四)除上述外的新增纳税人收入,均列为区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或市区共享收入。
  四、税务管征机关及其管征权划分
  (一)市级固定收入。为了方便税务管征机构管理和收入预算安排,市级固定收入的纳税人全部由市税务直征机构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