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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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宋埠镇宋埠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鑫,*,1990年6月1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汽车分期付款手续
原告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王鑫(下称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就赣C4××**号车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请求确认赣C4××**号车为被告所有,责令其缴纳赣C4××**号车交通违法后将该车
过户至被告名下,过户费由其自行负担,原告愿意提供相关协助;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欠款45063.59元,并以本金45063.59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计息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暂从2022年3月7日算至2022年4月7日,利息为450元),合计45513.59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1日,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的赣C4××**号车用于交通运输,并与原告签订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及相关附件。双方约定车辆总价款为121051元,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81000元后,再分8个月向原告付清40000元。具体的分期付款规则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还购车欠款本金5000元月供,并约定被告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购车欠款本息。另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如协商不成,由奉新县人民法院管辖。车辆交付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欠款并对欠款和保险费、管理费利息等进行结算时,被告亦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留所有权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计算的保险金额过高,还有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都不知道是什么,我同意给原告18000元进行调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约定:“一、乙方(被告)要求甲方(原告)为其垫资购买一汽解放厂(公司)生产的解放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62,车架号×××6528车身颜为红,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垫资购买的……,甲方表示同意。二、乙方因购车资金不足,向甲方借款,并采用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的方式购车,该车在乙方未向甲方付清购车款本息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项税、费后,由甲方将车辆所有权交付给乙方所有,同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注册登记和过户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拒绝将所购车辆过户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000元/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的违约金,连续三个月拒绝办理的,则甲方有权扣押乙方所购车辆,强行下户,扣车及下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购车的车辆总价金额为121051元,乙方依照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购车款本息。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81000元。2.尚欠购车款40051元,乙方分8个月向甲方支付,并按月利率壹分向甲方支付利息。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28日乙方须向甲方还购车欠款本金5000元,且利随本清;乙方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购车欠款本息。3.乙方必须按本条第2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所欠购车款本息,如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欠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七、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车辆注册登记、挂牌、保险,缴纳购置附加税、车船税、运管费等事项,上述一切税费和相关费用及办理相关业务的实际开支,均由乙方承担并提前预付。八、乙方自购车之日起委托甲方每月代为缴纳营业税、费等款项。乙方承诺:在每月28日前将下个月的营业税、费等款项支付(现金或汇款)给甲方。如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九、甲方接收乙方委托,为乙方代办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事项,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支付劳务(管理)费伍佰元整(500元/月);该款乙方应在每月28日前支付。十、乙方委托甲方代办保险,乙方应按车辆总价投保车辆车身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货物险、车辆防盗险、货物运输险、不计免赔险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险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十四、乙方承诺: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条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购车欠款本息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扣押乙方所购车辆,且有权变卖或拍卖该车辆,变卖、拍卖仍不足偿还所欠甲方购车款本息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项税、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仍必须付清所欠购车借款本息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项税、费。……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王鑫,身份证号52242519********,今在奉新县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赣C4××**号车,车架号:×××6528发动机号:×××62,欠到公司购车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
大写(肆万元整),该款自欠款之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本人承诺每月至少向公司偿还欠款本金5000元,并且利息做到月结月清,所欠购车款限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并且本人承诺,在本人未向贵公司还清所欠购车款前,贵公司保留该车所有权。如本人每月未按以上承诺还款时,贵公司可迳行收回该车辆或请汽运产业综合执法大队和人民法院扣车(号牌赣C4××**),并承担因追欠引起的诉讼、代理、交通等各项相关费用。……”。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尚欠贵公司购车款计人民币零拾肆万零仟零佰伍拾壹元整(¥40051元),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计算日期从2020年4月2日起计算。本人承诺每月最少向贵公司还款本金为人民币5000元,利息做到月结月清,所欠购车款限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2021年3月29日,原告为案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共费5125.6元(含车船税),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花费8588.99元,合计13714.59元。2021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险加价出单承诺书》一份,载明:“现因市场上出现车辆投保比较困难,多家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此种高风险车辆。经与你公司协商,同意将赣C4××**号货车,车架号:×××6528,发动机号:×××62,2021年度至2022年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你公司打包到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投保事宜,届时如保险单单证上的保险金额(但保险的
险种与限额与本人要求的相同)与你公司告知要求本人应支付的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差额的加价部分人民币7000元本人自愿承担,并按保单单证上的金额加本人自愿承担的加价金额合并计算支付保险费。……”原告为证明欠款的计算方式,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赣C4××**号车还款明细表》,原告对被告付款的时间、金额及付款项目进行了统计,该表显示被告分别于2020年8月29日和10月30日付款5500元和5000元,于2021年3月18日、6月6日、11月30日分别付款10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30500元。原告主张营运证年审、北斗导航费计1180元、第三方服务费管理费6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每月的管理费500元)共计7180元,2021年度保险费共计为20714.59元(13714.59元+7000元),合计27894.59元,扣除被告已付20000元保险费,尚欠7894.59元,再加上欠条所载明40000元欠款及利息766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欠款10500元,被告尚欠其45063.59元。被告于庭审中确认其出具欠条后共付款30500元,但对原告的上述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另主张其中13714.59元用于支付保险费而非20000元,其余款项用于归还欠条所载欠款。被告另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管理费为1200元/年,并主张欠条载明的40000元中包含10000元保证金,实际尚欠购车款为30000元。原告认可欠条载明的款项包括30000元购车欠款和10000元保证金,但不认可口头约定管理费为1200元/年。庭审后,原告补强提交了宜春市中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名目为赣C4××**北
斗续费、第三方平台合计1180元的收据以及高安市林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赣C4××**保险打包总额为20714.59元的收据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