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双号限行措施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讨论,其实质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
关键词: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行政法交通管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各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严重的现象。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我国部分城市开始实行单双号限行制度。具体而言,单双号限行措施是指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其实质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职权对特定地域内的机动车所有人所采取的限制其机动车使用权的行为,是典型的交通行政管理行为。[1]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讨论,单双号限行措施实质上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2]
目前,单双号限行措施已经在北京、武汉、广州、烟台、昆明等城市有限度地实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般是通过交通行政处罚作为有力保障,对违反限号出行的车辆实行处罚以保证措施的有效性。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所谓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以相对人之权利义务为指向,行政主体单方对于相对人之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免除的行为;就相对人一方来说,对于强制性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和服从”。[3]也因此,单双号限行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行政权力为基础
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单双号限行措施就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情况而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就其实施目的来说,是为了畅通城市交通,实现市民轻松出行,减少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其服务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受益者是广大市民。我国一系列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其核心就是使行政部门通过履行自己职责确保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单双号限行属于交通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因此,行政权力成为其基础保障和法律依据。
作为具体的行政机构,交通管理部门还依据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来行使限号权力。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4]根据授权,交通管理机构对交通实行限号限行是有行政权力保障的。
二、以行政命令权为前提
行政命令权,“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非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就是产生一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5]其中,要求相对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称为“令”;要求相对人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称为“禁令”。行政命令的主体是一般的行政机关而非立法机关,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通告、通令、布告、规定、决定、命令等。以北京市为例,其单双号限行始于奥运会期间,为保证2022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良好,北京市政府决定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实行限号限行措施;2022年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再次作出了限号
北京汽车限号限行的命令。广州市政府在亚运会和残运会期间也颁布了限行令,并提前进行了相关过程的演练。在类似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市政府和市交通管理局都属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交通拥堵问题。单双号限行的措施,承载了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权。
三、行政强制执行权和行政处罚权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被管理对象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7]尤其强调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补充和体现。公安交通部门对违反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权,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才能够有效保证限号令的实行。如北京市交管局对违反单双号限行的人员行政100元;此外,广州、武汉、石家庄等城市也以为主要的处罚手段,以此来提醒司乘人员遵守限行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双号限行措施具有行政法范畴内的种种特征,是以国家行政权
力为核心,通过行政命令告知,并以行政强制执行权和行政处罚为手段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公共交通利益和公共交通秩序服务的,人民众是行政行为结果的承受者。单双号限行措施,确实缓解了城市巨大的交通压力,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根源在于,它本是以临时性措施提出解决交通问题的,存在一个常态化法理问题。此外,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依据行政法规,让人民众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来,使其真正能够服务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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