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北京汽车限号(2020)京03民终118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丽霞
【审理法官】杜丽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汪宇;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汪宇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汪宇
【当事人-公司】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宇
【被告】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万泉缘公司同意承担汪宇支付的修车费和验车费,本院不持异议,万泉缘公司、汪宇均未对保证金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首先,《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一,汪宇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并不成立,其亦自认实际开网络预约出租车至2020年1月,故其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要求万泉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第二,汪宇未能提交证
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能从事巡游车驾驶工作,并且不能从事是万泉缘公司原因导致,故其亦无权要求。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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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泉缘公司同意承担汪宇支付的修车费和验车费,本院不持异议,万泉缘公司、汪宇均未对保证金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劳动协议书》和《车辆租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二、万泉缘公司应否支付汪宇因无法从事巡游出租车驾驶运营工作的最低生活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汪宇主张《劳动协议书》和《车辆租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
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汪宇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举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万泉缘公司存在承诺能够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等欺诈、胁迫的行为,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应认定《劳动协议书》《车辆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汪宇主张《劳动协议书》《车辆租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其所称《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文件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汪宇主张《劳动协议书》《车辆租赁协议》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汪宇主张因受万泉缘公司欺诈、胁迫放弃巡游出租车业务转而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现其不符合从业规定而无法从事,亦无法从事原有的巡游出租车驾驶运营工作,故要求万泉缘公司经济损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4年。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汪宇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并不成立,其亦自认实际开网络预约出租车至2020年1月,故其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要求万泉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第二,汪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能从事巡游车驾驶工作,并且不能从事是万泉缘公司原因导致,故其亦无权要求万泉缘公司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汪宇的上诉请求均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汪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6:24: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汪宇原在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巡游出租车。2019年3月18日,汪宇入职万泉缘公司,担任网约车驾驶员,万泉缘公司(甲方)与汪宇(乙方)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及《车辆租赁协议》,期限均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31日。《劳动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的特殊性,乙方向甲方交纳车辆月租金后的剩余营业收入,甲方作为工资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停运、伤病等特殊情况的工资及其它医疗保险待遇。《车辆租赁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二万元,用于承担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发生本协议内容未涉及到的但给甲方利益、名誉造成损失行为的赔偿责任以及按照协议约定应承担但拖欠的其它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每月不迟于10号向
甲方交纳当月租金8200元。万泉缘公司收取了汪宇20000元保证金。 汪宇自2019年3月起运营网约车至2020年1月,此后汪宇未再运营该车,亦未将车辆交回万泉缘公司。汪宇运营车辆期间,支付了验车费200元及修车费1300元。 2020年2月26日,汪宇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无效;2.万泉缘公司退还押金20000元;3.万泉缘公司退还其垫付的修车费1300元及验车费200元;4.万泉缘公司支付最低生活费赔偿金105600元;5.万泉缘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2020年5月14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1.万泉缘公司退还汪宇保证金20000元;2.万泉缘公司退还汪宇验车费200元;3.驳回汪宇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汪宇与万泉缘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和《车辆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汪宇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和网约车辆租赁协议无效,免除其支付车辆承包金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万泉缘公司向汪宇收取预收保证金20000元,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
应当予以退还。 万泉缘公司同意承担汪宇支付的修车费1300元和验车费200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汪宇以因万泉缘公司原因导致其无法从事巡游出租车驾驶运营工作为由,要求万泉缘公司支付4年的最低生活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汪宇预收保证金20000元;二、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汪宇修车费1300元、验车费200元;三、驳回汪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事实认定如下:第一,关于资质审核情况,2019年3月万泉缘公司提交了关于汪宇转换为网约车驾驶员的申请,但2019年3月11日,北京市交通委审核未通过,未通过原因写明“市公安局(不含交管局)核对不通过。如有异议,请咨询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支队”。汪宇自述其因抢劫、盗窃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刑满释放。二审中,汪宇还表示,其已经在签约前如实告知万泉缘公司暴力犯罪记录的事实,但万泉缘公司承诺可以申请通过,故其与万泉缘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后其实际运营到2020年1月,但运营期间因有暴力犯罪记录一直未能办理
且在平台上传网约车驾驶员证,故平台派单少。万泉缘公司则表示,审核未通过的原因,其询问汪宇,汪宇仅告知其为治安问题,但考虑到汪宇原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证,故其认为汪宇能够正常驾驶网约车,因此尽管审核资质未通过亦与汪宇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状态,汪宇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万泉缘公司自2020年2月起进行了社保减员,故双方劳动关系自减员时起解除,二审中万泉缘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2月解除,但不认可解除理由,其主张汪宇属于自动离职,且其因汪宇拒绝交纳车辆租金、拒绝交回车辆而进行了社保减员。
【二审上诉人诉称】汪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汪宇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万泉缘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万泉缘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和《车辆租赁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暴力犯罪的不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交通运输部也有相应的规定。万泉缘公司对上述强制性规定明知仍然与汪宇签订合约,实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此外,万泉缘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综上所述,汪宇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汪宇与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18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泉缘
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法官杜丽霞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宇,被上诉人万泉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汪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汪宇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万泉缘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万泉缘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和《车辆租赁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暴力犯罪的不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交通运输部也有相应的规定。万泉缘公司对上述强制性规定明知仍然与汪宇签订合约,实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此外,万泉缘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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