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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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8层801内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木,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晴,该公司员工。
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汽车限号准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婵
书 记 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