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2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星星张雪洁侯进
【审理法官】陈星星张雪洁侯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郑艺军;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海纳人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当事人】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郑艺军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海纳人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郑艺军
【当事人-公司】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海纳人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张若鸿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谢静仪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蒋飞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覃小宁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张若鸿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谢静仪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蒋飞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覃小宁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北京汽车限号陈辉张若鸿谢静仪蒋飞龙覃小宁
【代理律所】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郑艺军;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海纳人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
【本院观点】该证据加盖有广珠铁路公司丹灶货场印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广珠铁路公司应否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广珠铁路公司应否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如何认定。针对上述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因事发后郑艺军、郑某标、陈某龙第一时间对交警部门所作的陈述均为其当晚系与三名客户一起吃饭,陈某龙还明确提到客户系来跟其谈机械事情并且郑艺军、郑某标之后对交警的陈述较为稳定。虽然陈某龙、郑某标在广珠铁路公司提交的询问笔录中称其当晚聚餐系闲聊等,但考虑到二者与广珠铁路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之后所作证言的证明力较低。据此,一审法院采信三人第一时间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认定郑艺军当晚系履行职务行为,进而判决由广珠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因本案事故发生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且交警部门认定郑艺军负主要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广珠铁路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1.关于死亡赔偿金。经审查,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一审提交的死者杨某明生前一年内银行流水显示,杨某明在佛山开具的银行账户中有多笔备注为“农民工工资”的收入,并且连续有银行存取款现金记录。故一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杨某明事发前一年在城镇居住生活,进而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
交通事故致杨某明死亡,给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造成巨大精神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佛山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故广珠铁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重复支持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的诉请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接纳。 综上,广珠铁路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4.38元,由上诉人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3:11:41
【二审上诉人诉称】广珠铁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驳回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对广珠铁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未查清郑艺军外出私人聚餐的事实,导致认定郑艺军酒驾驾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错误判决广珠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人郑艺军承担赔偿责任,其酒驾行为不属于
职务行为,广珠铁路公司依法不承担郑艺军个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邓某忠是邀请聚餐的当事人,广珠铁路公司已提交邓某忠的询问笔录,邓某忠本人反映其与陈某龙系朋友,当天邓某忠在货场附近办事,到下班时间顺便请陈某龙吃饭。原审法院片面采信陈某龙等人陈述的“客户”,认定“被告广珠铁路公司的三个客户到被告广珠铁路公司处洽谈机械业务”,根本没有查明“客户”只是陈某龙等人的泛指,并非指向广珠铁路公司的客户。广珠铁路公司总部位于珠海市,下属丹灶货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没有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只是广珠铁路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温某琪担任丹灶货场经理,负责丹灶货场全部管理工作;陈某龙是丹灶货场装卸派班员,郑艺军是丹灶货场内勤,郑某标是丹灶货场装卸管理员。即使丹灶货场有客户来访,应由温某琪接待,而非由装卸派班员陈某龙接待,陈某龙及其他两人均是劳务派遣员工,根本不具有与客户洽谈业务的身份。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反映邓某忠到广珠铁路公司洽谈机械业务,郑艺军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坚持认为洽谈轮胎业务,这些矛盾足以反映邓某忠与公司洽谈业务不是事实。从郑艺军在一审开庭时的陈述及郑艺军、郑某标、温某琪在交警部门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该次晚餐属于私人聚餐性质,不属于履行职务的外延,其聚餐不是为了广珠铁路公司的利益。广珠铁路公司系国有企业,禁止员工接受客户宴请,但对派遣员工下班后的私人活动没有权利干涉。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郑艺军承担,
与广珠铁路公司无关。二、原审法院认定死者在事发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工作居住满一年,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死者是农村户籍,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提供的死者银行流水及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均无原件,无法核实工资的真实性,且发放工资的主体不明确,转账金额不连续,没有工资的备注,无法确认属于工资性质。死者的用人单位及所在地址均不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者发生事故前在城镇工作超过一年,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三、死亡赔偿金已具有精神抚慰性质,原审法院支持杨太花、俸佳钦、俸佳丽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与死亡赔偿金存在重复主张的情形,且由于死者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四、死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按通常定责比例,应由死者承担三成责任,由于广珠铁路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