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申请人:北京金正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砖胡同2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嬿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育新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青。
被申请人:刘长青,*,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汽车限号
申请人北京金正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刘长青名下价值46033000.0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刘长青名下价值46033000.0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正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文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