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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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申请人):中财国际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8号楼-1至5层201内3层302(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晋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刚,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超,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倪建林,*,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东大街8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李校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辉,山西智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财国际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公司)与被告倪建林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通知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志新能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11月3日、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超、被告倪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德志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辉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德志新能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执行裁定书,判令原告在1600万元范围内对德志新能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
日,德志新能源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金8000万元。2019年9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李校宇,股东变更登记为李校宇、付忠、尹晓鹏、中财公司、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财公司认缴出资16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时间2020年10月10日。随后,原告中财公司按照德志新能源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20年5月29日实缴出资完毕。至此,原告作为德志新能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贵院裁定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存在,故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倪建林辩称,原告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人德志新能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主张的第三人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倪建林诉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付良、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建林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
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付良、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倪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100元,由原告倪建林负担571元,由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付良、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85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付良、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根据倪建林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建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李校宇、付忠、尹晓鹏、中财公司、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其主要理由为被执行人德志新能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李校宇、付忠、中财公司、尹晓鹏、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付晓峰、郝建宇作为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现为德志新能源公司股东也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
资义务的股东李校宇、付忠、中财公司、尹晓鹏、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付晓峰、郝建宇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未执行的债务在各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7月27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本院认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李校宇、付忠、尹晓鹏、中财公司、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付晓峰、郝建宇作为被执行人德志新能源公司的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但其未在出资期限、出资范围内完成出资,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德志新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要求李校宇、付忠、尹晓鹏、中财公司、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校宇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校宇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408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追加付忠为本案被执行人,付忠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8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追
加尹晓鹏为本案被执行人,尹晓鹏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112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追加中财国际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中财国际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16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追加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德志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4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裁定书送达后,原告中财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登记,注册资金8000万元,股东付晓峰、郝建宇,认缴出资分别为7600万元、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7年12月31日前。2019年8月22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李校宇、付忠、尹晓鹏、中财公司、山西叁陆伍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公司股东会,同意原股东付晓峰将其所占的公司股份7600万元分别转让给李校宇、付忠、尹晓鹏、中财公司,原股东郝建宇原持有的股权份额400万元转让给山西叁陆伍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双方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转让完成后,由受让方实缴注册资本金。2019年9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
李校宇,投资人变更登记为李校宇、付忠、尹晓鹏、中财公司、山西叁陆伍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李校宇认缴出资4080万元,付忠认缴出资800万元,尹晓鹏认缴出资1120万元,中财公司认缴出资1600万元,山西叁陆伍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10月10日,出资方式为货币。2019年10月,公司名称由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