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雅婷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汽车限号【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1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雅婷;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雅婷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雅婷
【当事人-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陈志陈立家云治田晴
【代理律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雅婷
【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所依据的理由及二审庭审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胡雅婷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侵权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雅婷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过程中,特斯拉公司正处于多次申报均被退回的阶段,新一轮申报虽已开展,但涉案车型能否
通过及何时能通过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非被上诉人能够控制的范畴;且购置税金额占总购车费用不足10%,是否免除仅是影响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因素之一,不足以影响上诉人作出购车决定的时间。因此,从购置税申报的不确定性结果以及购置税免除与否对上诉人购车的影响程度分析,购置税申报具体进展的信息不应作为被上诉人知情权的范围,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未能主动向上诉人披露,不构成侵害上诉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综上所述,胡雅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上诉人胡雅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6:22:39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雅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胡雅婷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获得“企业申报通过”表明其已经获得免征购置税的资格,只要通过具体车型申报就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即涉案车型可以获得免征购置税待遇已基本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型未来是否免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为普通消费者,购置税是否免征对其作出购车决定将产生较大影响。被上诉人未及时向上诉人告知免征购置税申报的具体进展信息,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综上所述,胡雅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胡雅婷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21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雅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蓝天路518-2号。
法定代表人:XIAOTONGZHU,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雅婷因与被上诉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雅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陈立家律师,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田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雅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胡雅婷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于2019年4月8日获得“企业申报通过”表明其已经获得免征购置税的资格,只要通过具体车型申报就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即涉案车型可以获得免征购置
税待遇已基本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型未来是否免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为普通消费者,购置税是否免征对其作出购车决定将产生较大影响。被上诉人未及时向上诉人告知免征购置税申报的具体进展信息,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辩称,关于车辆购置税问题,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购置税减免属于国家政策范畴,被上诉人自2017年起多次申报免税但均未通过,其能否通过车型申报并获得具体车型免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亦无法向上诉人告知任何信息。而且购置税金额仅占购车款的10%,从上述比例与涉案车辆的特性来看,被上诉人认为是否免征购置税并不能构成消费者作出购车决定的决定性因素。
原告诉称 胡雅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特斯拉公司赔偿购置税损失74,946.9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胡雅婷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胡雅婷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胡雅婷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欲证明进口车辆属于免税的范围,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对何时可以取得免税待遇基本确定。
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质证意见:对公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认可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公告仅表明进口新能源汽车的经销商可以纳入免征购置税的评估范围,但被上诉人对申报免税的进程无法掌握。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公告的内容尚无法反映被上诉人的涉案车型何时能够确定免征购置税,故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故不作为本案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所依据的理由及二审庭审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认为特斯拉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主动披露涉案车辆是否免征购置税及正在进行免税申请是否构成欺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雅婷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过程中,特斯拉公司正处于多次申报均被退回的阶段,新一轮申报虽已开展,但涉案车型能否通过及何时能通过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非被上诉人能够控制的范畴;且购置税金额占总购车费用不足10%,是否免除仅是影响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因素之一,不足以影响上诉人作出购车决定的时间。因此,从购置税申报的不确定性结果以及购置税免除与否对上诉人购车的影响程度分析,购置税申报具体进展的信息不应作为被上诉人知情权的范围,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未能主动向上诉人披露,不构成侵害上诉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综上所述,胡雅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上诉人胡雅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小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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