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汽车限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08
【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30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强赵路姚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李君;天津
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李君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平李君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傲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傲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傲王丽君
【代理律所】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王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李君;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李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连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平)相撞,造成王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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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01:24:5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3民终30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男,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11594M。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敏,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中关村可信产业园B095-10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06XUUPXY。
法定代表人:何超,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公司)、李君、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速达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平、北京三快公司、李君、新速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与新速达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针对三者责任险赔偿项目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死亡赔偿金。其中三者误工费:按发生事故前三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无法提供的按照100元/天,免赔5天,单次事故一年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90天,该三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因此,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仅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三者医药费923.65元、误工费8500元。责任划分后合计12406元,扣除已支付的5768元,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仅应赔偿6638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平辩称:王平是参照安徽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的相关数据主张的。不认可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的上诉意见,其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 北京三快公司:同一审答辩意见。北京三快公司不是侵权人的雇佣单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三快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做到提示说明义务。
新速达公司、李君未答辩。
原告诉称 王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三快公司、李君、新速达公司、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赔偿王平医疗费9223.65元、误工费19281元、护理费8120.4元、营养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6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扣除已支付的5768元,划分责任后共计23929.54元;2、由北京三快公司、李君、新速达公司、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8月24日19时,李君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宿州市银河一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与拂晓大道交叉口西侧时,与相对方向张连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君负主要责任,张连营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平被送至宿州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足第二、三跖骨远端骨折、第四趾跖关节脱位,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9223.65元。出院医嘱未“6-8周视情况拔除内固定,三月内患肢不可负重,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等。2021年1月25日,王平委托安徽皖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另查明,2020年5月1日,与北京三快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新速达公司(乙方)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在宿州市部分地区进行外卖配送事宜,并约定“如因乙方配送服务造成用户及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或存在安全问题,由此造成的用户及第三方投诉、索赔、经济损失等相关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保证甲方免责。”新速达公司在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明确雇员为李君,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雇员在中国境内为美团”、“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负责赔偿:…(3)第三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项目:挂号费、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前述列明的(1)-(3)项“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费用”合计赔偿限额不超过20万元。(4)前述列明的“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为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如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项目等。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附加险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中约定: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已赔偿王平医
疗费5768元。2021年4月22日,新速达公司为北京三快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李君系我公司员工,从事外卖配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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