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26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璐 
【审理法官】田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雪;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白雪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雪薛峰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彭聪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彭聪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金城彭聪张岩 
【代理律所】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白雪 
【被告】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因白雪在事故发生后就诊的医嘱记载系休息1周,结合其所主张的收入减少的期间、该证据显示其收入情况及其分娩时间,在其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白雪所主张的收入减少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该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汽车限号【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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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白雪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相应金额有无不当。白雪上诉主张其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医疗费等损失,一审法院未能对于其作为孕妇特殊体的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各项金额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该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的部分,先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薛某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白雪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白雪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薛某某1为全责,白雪为无责,且薛某某1存在逃逸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对于白雪请求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平安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薛某某1自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白雪各项合理损失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诉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等情况,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汽车修理费予以支持并无不
当,所核算的金额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白雪上诉主张其作为孕妇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XXX等症状并因此多次就医,产生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用等损失,但根据其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医嘱,其中记载休息天数为一周。白雪虽上诉主张自交通事故发生后至分娩前每周必须前往医院检查,但根据其一审期间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及病假单等证据显示,白雪自2019年12月19日之前系每两周产检一次,2019年12月19日起每周产检一次,并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自然分娩,符合普通产检频次规律,其所提交的产检处方中显示的药品名称亦多系醋酸钙胶囊、乳果糖口服溶液等孕产妇常用药品。因此,其所主张的医疗费中亦包含正常产检及分娩产生的费用,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上述费用也属于白雪因产检及分娩产生的必要支出。其所主张的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亦属此种情形,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应予维持。关于白雪主张的一审法院对于误工费认定金额过低的问题,因其未能对此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此次事故情况及白雪实际误工损失,酌定2000元的误工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白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白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03:17 
白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26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雪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被上诉人薛锋,被上诉人平安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白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白雪医疗费12820.62元、误
工费27500元、护理费1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汽车修理费1000元;2.判决薛锋负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事故发生后,白雪感到腹痛并伴有宫缩,后去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检查,被诊断为“妊娠26周,XXX"。2019年11月7日复查时,诊断结果为“腹痛,适当休息",2019年11月21日诊断为“胎动异常",需进行远程胎心监护。截止至2020年1月20日,白雪每周去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复查,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对基本事实清楚认定。第二,一审法院判决医疗费用1216.23元不当。白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必须每周去顺义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复查,仅复查费用就有9543.88元。一审法院未考虑白雪作为孕妇特殊人的现实情况,对于医疗费用金额认定存在不当。第三,一审法院认定白雪各项损失合计费用金额不当。关于误工费,因交通事故导致白雪多次前往医院检查,且先兆流产、胎动异常经医院诊断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在次期间发生的误工损失系因交通事故所致,薛锋、平安北京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误工损失。关于护理费,白雪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且怀有身孕,是特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有人陪护,同时法律应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对于因陪护产生的护理费进行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亦由于交通事故产生,薛锋及平安北京分公司应当对此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