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5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承松
【审理法官】孙承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侯世平;北京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侯世平北京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侯世平
【当事人-公司】北京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解冰北京中友(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解冰北京中友(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解冰
【代理律所】北京中友(天津)律师事务所 北京汽车限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侯世平
【被告】北京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侯世平上诉主张其与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因二公司未能履行特殊工种备案法定义务导致侯世平无法办理提前退休造成的养老金及社保费用损失应由二公司负担。北京外运公司认可其与侯世平自1990年8月至200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系劳动者原始档案未记载特殊工种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而上述认定均系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裁定驳回侯世平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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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侯世平上诉主张其与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因二公司未能履行特殊工种备案法定义务导致侯世平无法办理提前退休造成的养
老金及社保费用损失应由二公司负担。对此本院认为,北京外运公司认可其与侯世平自1990年8月至200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系劳动者原始档案未记载特殊工种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而上述认定均系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裁定驳回侯世平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侯世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1:19:58
侯世平与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4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英(侯世平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旭宸(侯世平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来,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北京中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北京中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世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12民初7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承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世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英、侯旭宸,被上诉人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侯世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支持侯世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侯世平一审时法律意识不足,没有到国家社保部门仔细核实提前退休的国家政策,也没有及时调取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侯世平在二审期间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退休窗口进行核实,工作人员反馈侯世平的个人职工档案中缺少办理提前退休的证明材料,即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和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等级表,故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且侯世平档案中没有能够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证明材料。后,侯世平从职工档案中调取到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侯世平与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公司均未对侯世平履行特殊工种备案的法定义务,导致侯世平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故二公司应赔偿因此给侯世平造成的经济损失。
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侯世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侯世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给付侯世平延迟五年领取养老金损失331537元;2.判令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给付侯世平多缴纳五年社会保险费用损失22971元;3.诉讼费用由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侯世平于1990年8月以集装箱拖车司机身份入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0年左右股份改制,改制后更名为中国外运北京有限公司(即中国外运公司),国际集装箱货运站更名为北京外运汽车运输公司,侯世平于2004年4月买断工龄。2007年3月13日,北京外运汽车运输公司开具工作证明,证明侯世平从事四十英尺集装箱拖车的驾驶工作经历。现北京外运汽车运输公司更名为北京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即北京外运公司)。现侯世平已年满55周岁,在办理提前退休时发现北京外运公司、中国外运公司均未在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局进行特殊工种备案,致使侯世平无法正常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故侯世平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23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侯世平、北京外运公司认可双方1990年8月至200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侯世平主张其从事特殊工种应当提前退休并因此要求北京外运公司赔偿损失,但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需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侯世平与北京外运公司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侯世平与中国外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侯世平以劳动争议起诉中国外运公司,属于主体不适格,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侯世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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