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与张国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 
【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张国庆 
【当事人】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张国庆 
【当事人-个人】张国庆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伟 
【代理律所】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 
【被告】张国庆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交驾校上诉不同意向张国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公交驾校主张张国庆于2019年5月16日晚间乘坐驾校20路班车,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的行为属于“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驾校形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及《公交驾校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之规定,故解除劳动关系。张国庆虽然在事发后向公交驾校提交了保证书,表明了对自己错误的认识,该保证书只能够证明张国庆确有不当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公交驾校主张张国庆上述行为对其驾校形象造成了损害,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交驾校应支付张国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问题。公交驾校认可张国庆存在延时加班并称已足额支付延时加
班工资,但未提交张国庆申请仲裁前二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和考勤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据张国庆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核算,张国庆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延时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情形,公交驾校应支付张国庆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公交驾校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8:57: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国庆于2014年4月1日入职公交驾校担任教练员,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每月15日前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打卡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6月17日,公交驾校决定与张国庆解除劳动合同。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张国庆主张公交驾校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为此提交1.2017年10月至2019年
6月工资明细表APP截图。公交驾校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交张国庆申请仲裁前二年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国庆与公交驾校均认可仲裁裁决第2项裁决结果即公交驾校支付张国庆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工资2934.07元,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下称公交驾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张国庆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张国庆违反公交驾校的规章制度,在公交车上尿湿裤子,严重影响公交驾校的形象;此外公交驾校已经足额支付张国庆延时加班工资,不存在未发放的情况。张国庆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交驾校的上诉请求。一、公交驾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张国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公交驾校承担举证责任,公交驾校并未提交张国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因此其解除与张国庆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公交驾校的公司规章制度所载明的内容方面存在瑕疵,员工不能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
象,但是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向。对于张国庆的延时加班我们提供了工资明细表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公交驾校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汽车限号
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与张国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70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7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下称公交驾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张国庆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张国庆违反公交驾校的规章制度,在公交车上尿湿裤子,严重影响公交驾校的形象;此外公交驾校已经足额支付张国庆延时加班工资,不存在未发放的情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国庆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交驾校的上诉请求。一、公交驾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张国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公交驾校承担举证责任,公交驾校并未提交张国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因此其解除与张国庆的劳动
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公交驾校的公司规章制度所载明的内容方面存在瑕疵,员工不能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但是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向。对于张国庆的延时加班我们提供了工资明细表予以证明。
原告诉称     张国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交驾校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6266.92元;2.公交驾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3.公交驾校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61808.16元;4.公交驾校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609.75元;5.公交驾校支付2019年6月扣发的绩效工资600元,2019年安服奖2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国庆于2014年4月1日入职公交驾校担任教练员,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每月15日前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打卡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6月17日,公交驾校决定与张国庆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8日,张国庆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公交驾校支付:1.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6266.92元;2.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3.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延时加班工资61808.16元;4.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1609.75元;5.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工资5000元;6.2019年6月扣发的绩效工资600元;2019年安服奖2500元。2019年9月16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5391号裁决书,裁决:1.公交驾校支付张国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066.94元;2.公交驾校支付张国庆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工资2934.07元;3.驳回张国庆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对公交驾校为终局裁决,公交驾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裁决;张国庆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法院。对于上述事实,张国庆与公交驾校均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张国庆主张公交驾校未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为此提交1.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工资明细表APP截图。公交驾校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交张国庆申请仲裁前二年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