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被告):郝维亮,*,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原告):北京鑫凯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秀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公司宿舍。
原告(被告)郝维亮与被告(原告)北京鑫凯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凯兴出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郝维亮与被告(原告)鑫凯兴出租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被告)郝维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失业补偿5000元、养老补偿5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572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27日出租车承包费5175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8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担任司机职务,并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26日止。2013年7月26日,再次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并对劳作方式、社会保险等事宜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被告以送单位盖章为由,没有给原告。原告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但被告存在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欠发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拒不退还承包费等情况。2021年7月,原告因为被告单位不能为其补交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的社保又不给予补偿及拖欠工资、拒绝退还承包费为由,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予解决问题,且拒绝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种种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后被告又不积极支付相应补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原告)鑫凯兴出租公司辩称,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第一,原告要求确认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补社保。我公司曾经2016年变换过股东,对于以前的劳动档案已经不存在了,根据相关的劳动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保存两年,所以对于确认劳动时间和赔偿社保损失应该是由郝维亮本人负责举证。第二,对于其他诉讼请求郝维亮本人已经在离职期间写明与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劳动相关补偿纠纷,所以我们认为其他诉讼请求都不应予以支持。
同时,鑫凯兴出租公司亦作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0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我公司无需向郝维亮支付养老补偿1721.3元;3.判令我公司无需退还郝维亮出租车承包费4950元;4.诉讼费由郝维亮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期间自1.200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均未体现被告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于是仲裁委以原告无法举证,以此认定被告申请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根据劳动档案管理规定,保
北京汽车限号
存期限为两年。所以证明被告2008年至2009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应由被告负责举证。2.被告称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3日因痔疮手术住院,要求退还承包金,根据双方签订《承包运营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被告住院单位可以核减承包金,但前提是被告要将车辆停放公司由替班司机继续营运。在仲裁调查是被告认可没有将车辆开回公司由替班司机继续营运,造成无法减免,因此被告正常交纳承包金,并且在2021年7月26日自己认可与公司在承包金结算等均无争议。被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告认为无需退还承包金,故诉至本院。
针对鑫凯兴出租公司的起诉,郝维亮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是2008年到公司,公司让办了一个转移就业证,在三路居有我全部的档案,请法院向三路居调取我的入职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日,鑫凯兴出租公司(甲方)与郝维亮(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018年8月1日,鑫凯兴出租公司(甲方)与郝维亮(乙方)签订《承包营运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北京现代BHX型出租汽车壹台,营运方式为单班,营运期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止。乙方的承包定额为5175元,于每月20日前足额缴纳。乙方的月劳动报酬为: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定额后的营运收入减去乙方合理运营成本支出的剩余部分及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岗位补贴之和,岗位补贴545元。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与义务后,营运收入剩余部分与岗位补贴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要在月承包定额结算时为乙方补足。同时约定,乙方在婚、丧假、医疗(大病住院)期间或所患疾病有碍安全驾驶的应交回承包车辆,甲方核减乙方相应承包定额,甲方可安排替班驾驶员营运。
2021年7月26日,郝维亮签字确认《终止<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申请书》,载明:申请事由合同到期,本人申请终止合同。同日,郝维亮签字确认《承诺书》,载明:原车号京B**因本人个人原因自愿提出与鑫凯兴出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及《承包运营合同》,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现与公司已结清:预交承包款、社保、油补、工资、服务违章、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全部款项,我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已无任何争议及其他款项给付义务。
郝维亮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鑫凯兴出租公司自2009年3月始,为郝维亮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2月29日,郝维亮因肛肠病入院,于2021年1月13日出院。2021年1月13日,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