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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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纳斯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街3号院2号楼10层10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北京汽车限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
被告:李明弼,*,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刚,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山,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纳斯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咔公司)与被告李明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斯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鑫,被告李明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斯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明弼一次性支付所欠款项5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1日,李明弼向纳斯咔公司借伍万元整,经法定代表人反复沟通,仍未偿还,要求李明弼偿还5万元借款。
被告李明弼答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2020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系原告向被告返还的保证金,2018年5月8日被告实际控制的山东风腾进口汽车有限公司与原告因业务关系合作向其支付30万元保证金,业务结束后原告尚未完全返还保证金,至今仍欠10万元,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支付的5万元正是返还保证金的借款,原告事实上是以2020年6月20日借款张冠李戴认定为2020年4月21日的款项,因此原告所述不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纳斯咔公司提交聊天记录、《借条》《车辆使用协议》、转账记录及视频,以证明李明弼向纳斯咔公司借款50000元,李明弼本人书写了《借条》《车辆使用协议》,且纳斯咔公司已经支付了借款50000元。
纳斯咔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4月21日,纳斯咔公司向李明弼尾号为7777的平安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用途显示为“借款”。
纳斯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鑫与李明弼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1日,李明弼问“能麻烦下我再倒下卡么,我在银行,能不”,张鑫回复“我没在公司,咋倒”,李明弼回复“借你的,倒完还你,出完结清证明查完征信给你两天,能行不,我今天得弄出来,今天在银行呢”,张鑫问“多少”,李明弼回复“5万,得在银行下班前,能帮吗,我卡上就3万多点,你那不行的话我下午抓紧出去个压车的了,给个话”,张鑫回复“交代给会计了”,张鑫在中向李明弼发送转账图片后,李明弼回复“到,你方便了回电话,你把那给我转款的账户发我,到时候原路退回”,张鑫问“5万,你用两天是吧”,李明弼回复“嗯”。2020年5月9日,张鑫问“你那咋样了,银行批了几个了”,李明弼回复“下周”。2020年5月20日,张鑫问“你银行返佣什么时候下来”,李明弼回复“今天下午出批名单还不知道里面有谁,我能百分百下个月给
你,不下也给你,我能承诺你的就是即使不下我下个月也能自己给你”。2020年6月28日,张鑫问“你款啥时候下来?老鹿把车物流北京来了……我要车干嘛”,李明弼回复“啊?快了,今天刚催了,我不知道你俩啥意思,既然签了协议就按照协议来就是了”。2020年7月16日,张鑫问“又想让我忙前跑后,给你人,给你背书,一聊到还钱各种拖,你觉得这合适吗”,李明弼回复“我现在都在打官司要钱,不是以前,身上没钱穷死,你直说不就完了,直接说五万块钱不给你其他先不聊不弄不就完了,我这人实在没想忽悠的意思,还等着能正常进行卖个车挣点钱呢,你今天才这么说”,张鑫回复“你咋啥都有理啊,你给我一分钱跑腿费了吗?弄不弄,我欠你吗,白给你跑,还各种埋怨,还不还钱,你这个样子,谁敢跟你合作啊”,李明弼回复“我说过不还么?协议都让我签了”。
纳斯咔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的《借条》(复制件)载明如下内容:“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北京纳斯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于2020年8月21日到期偿还。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双方今日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借款人:李明弼。”纳斯咔公司称《借条》原件已遗失,但视频可以佐证李明弼签署了《借条》。
纳斯咔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的《车辆使用协议》(复制件)主要载明如下内容:“甲方:李明弼。乙方:北京纳斯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此协议为李明弼与北京纳斯咔2020年6月20日所签借条的附加协议。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伍万元整,乙方已通过转账方式转给甲方。二、甲方同意将车架号为……一台车交于乙方或鹿英波作为此借款抵押物……五、甲方还款后,乙方须同时交还此车辆。车辆已交付鹿英波。”该《车辆使用协议》左下方甲方签名处显示有“李明弼”的签名字样。纳斯咔公司称《车辆使用协议》原件已遗失,但视频可以佐证李明弼签署了《车辆使用协议》。
诉讼中,李明弼认可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纳斯咔公司转账的50000元,但表示该款项是纳斯咔公司退还的保证金。李明弼对其与张鑫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表示聊天记录不完整,李明弼称2020年4月21日中所发“借你的,倒完还你”的前提是李明弼前期向纳斯咔公司催要退还保证金,所以李明弼不存在向纳斯咔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李明弼对《借条》《车辆使用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理由是纳斯咔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但李明弼对视频的真实性认可,视频中的人确认是其本人,也确实签署过《借条》《车辆使用协议》,李明弼称其签署上述材料的前提条件是签署后纳斯咔公司支付50000元,但事实上纳斯咔公司没有支付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