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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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伟才,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天乐国汽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伟才与被告北京天乐国汽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乐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伟才,被告天乐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伟才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韩伟才与天乐国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书》已于20
21年12月17日解除;2.判令天乐国公司支付韩伟才租金56924元(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23个月,每月租金3500元,已由次承租人代付2357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69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3.判令天乐国公司退还保险费6000元:4.判令天乐国公司返还第二把车钥题;5.判令天乐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天乐国公司系北汽在昌平区的4S专卖店。经天乐国公司宣传,韩伟才在天乐国公司处购买一辆北汽纯电动轿车,型号为EX360,车架号为355622,天乐国公司出售后再承租,向韩伟才支付租赁费。2018年12月12日,韩伟才与天乐国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书》,期限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租赁期间天乐国公司占有、使用、管理诉争车辆,承担车辆保险等一切费用。韩伟才在支付车辆购置费用时,应天乐国公司要求多支付了合同约定由天乐国公司承担的第一年保险费、GPS购置费以及合同中无约定的托管服务费,租赁期间的车辆正常维修保养费用共计97300元。天乐国公司出售的新车未向韩伟才交付,直接由天乐国公司承租使用。2020年2月,天乐国公司在车主里发布公告,称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费用。天乐国公司要求韩伟才违约解除合同,被韩伟才拒绝。此后,天乐国公司一直未能按时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的租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1日,天乐国公司将车辆转
租给北京天鸿畅行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转租具体细节未告知韩伟才。依据合同约定,韩伟才未对天乐国公司的转租行为提出异议。租赁合同到期后,2021年12月16日,韩伟才到天乐国公司店里取车和手续,天乐国公司以其与次承租方经济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了韩伟才的取车要求。2021年12月17日,天乐国公司通知韩伟才可以取车了。2021年12月20日韩伟才到天乐国公司店里将车取走,根据北汽新能源(天乐国汽店)出具的《北汽新能源汽车保养单》,车辆已行驶197038km,蓄电池需更换,前后制动盘需更换,但都未更换。车辆自带两把车钥匙,仅归还了一把车钥匙。经韩伟才检查发现车身左后部慢充接口盖板附近有三处明显划痕未修复。天乐国公司要求韩伟才支付的保险费、GPS购置费以及租赁服务费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返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案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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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乐国公司辩称,我公司自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2022年5月17日)与北京天鸿畅行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鸿公司)法人兼事务主要负责人丁月康联系沟通,要求其向我公司提供租金支付明细和维修项目明细。我公司与韩伟才于2018年签署车辆租赁协议,但因2020年疫情初始经营困难,我司提供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双方解除合同、二是将车辆转租给第三方天鸿公司,由天鸿公司维续履行合同中相关义务和责任。韩伟才选择为第二
种并未提出异议。经过天鸿公司协商自2020年2月份以后的租金将由第三方天鸿公司承担,且天鸿公司自2020年4月份开始陆续向韩伟才支付了部分租金,形成了实际的租赁关系。对于韩伟才提出的诉讼请求,我公司答辩意见如下:1.韩伟才提出的第一项诉求,我公司无异议;2.韩伟才提出的租金,自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应由实际承租人天鸿公司负担;3.韩伟才提出返还保险费6000元,我公司不认可,我公司并未收取韩伟才保险费用。保险实际为我公司赠送,其中赠送部分还包含GPS、车身膜、脚垫等物品,详细见我公司销售清单,公司财务收款以销售清单为主。销售清单清楚记录保险金额为赠送(详见证据目录9);4.原告提出返还第二把车钥匙,我公司不认可,车钥匙并未在我公司;5.本案的诉讼费,我公司不同意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2日,韩伟才通过天乐国公司销售经理赵进龙向天乐国公司购买车型为EX360,车架号为355622的北京牌汽车一辆,韩伟才向天乐国公司转账80000元,向赵进龙
转账17300元。天乐国公司出具的购车发票金额为80000元整。汽车销售单记载车辆统一指导价为88900元,实收价为88900元,开票价为80000元。
2018年12月12日,韩伟才(出租方)与天乐国公司(承租方)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韩伟才将车型为EX360,车架号为355622的汽车一辆出租给天乐国公司;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2日;租金按月缴纳3500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年;出租方自2018年12月12日12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2021年12月12日15时收回;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按月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租金,承租方首次支付日为2019年1月1日将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账号,合同期内每月按此日期汇款;承租方应为租赁车辆办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责任险(100万),不计免赔险,出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出租方自理;承租方应按时交纳租金,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协议签订后,韩伟才将承租车辆及车钥匙两把交给天乐国公司使用,天乐国公司按照每月3500元支付韩伟才租金至2020年1月11日,租金共计45500元。2020年2月,天乐国公司在里发公告,称疫情影响无法支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将车辆租给案外人天鸿公司,由天鸿公司履行天乐国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韩伟才拒绝解除合同,也拒绝由其直接与天鸿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2021年12月17日,韩伟才接到取车的通知,2021年12月20日将车辆及一把车钥匙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