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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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328号2幢1层01。
负责人:杨海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星,北京市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北京市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1。
法定代表人:苏加水,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第三人宝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1.判令终止执行停放在北京市密云区188号的763台机动车,并解除对上述763台机动车的查封措施;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石 煜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王天水
北京汽车限号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笛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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