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等与王福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7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辖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蔚林王元王艳芳 
【审理法官】李蔚林王元王艳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王福泉;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王福泉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福泉 
【当事人-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武峰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郑新伟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峰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郑新伟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峰郑新伟 
【代理律所】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王福泉;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王福泉主张其系案涉车辆的车主,现以该车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王福泉损失巨大,天津一汽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奥德行公司作为产品销售单位,负有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之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天津一汽公司、新发地汽车公司、奥德行公司赔偿王福泉损失50万元等诉讼请求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福泉主张其系案涉车辆的车主,现以该车辆产品存在质量
缺陷,造成王福泉损失巨大,天津一汽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奥德行公司作为产品销售单位,负有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之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天津一汽公司、新发地汽车公司、奥德行公司赔偿王福泉损失50万元等诉讼请求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发地汽车公司、奥德行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王福泉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天津一汽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30 02:49:45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一汽公司)上诉称,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称新发地汽车公司)仅是二手车经纪人,并非车辆的销售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天津一汽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均非北京市丰台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天津一汽公司住所地法院。王福泉追加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奥德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意图以该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姑且不论奥德行公司与王福泉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单纯从王福泉追加奥德行公司的大前提即本案现在的审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都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该做法显然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在诉讼程序上,天津一汽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应先审查天津一汽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若成立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王福泉的追加申请只能向被移送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对王福泉滥用诉权的行为表示支持和鼓励,与的司法精神相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等与王福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北京汽车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峰,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伟,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泉。
     原审被告: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泉、原审被告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0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一汽公司)上诉称,北京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称新发地汽车公司)仅是二手车经纪人,并非车辆的销售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天津一汽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均非北京市丰台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天津一汽公司住所地法院。王福泉追加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奥德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意图以该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姑且不论奥德行公司与王福泉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单纯从王福泉追加奥德行公司的大前提即本案现在的审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都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该做法显然是不能得
到支持的。在诉讼程序上,天津一汽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应先审查天津一汽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若成立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王福泉的追加申请只能向被移送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对王福泉滥用诉权的行为表示支持和鼓励,与的司法精神相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福泉对于天津一汽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福泉主张其系案涉车辆的车主,现以该车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王福泉损失巨大,天津一汽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奥德行公司作为产品销售单位,负有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之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天津一汽公司、新发地汽车公司、奥德行公司赔偿王福泉损失50万元等诉讼请求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