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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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捷峰联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层3033。
法定代表人:田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婕,北京云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胜海,*,1979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捷峰联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峰联众公司)与被告陈胜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峰联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婕,被告陈胜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峰联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5日工资差额3700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531.4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因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严重亏损,故经与公司全体司机协商,对2021年2月份的工资进行调整,并未无故少发被告工资,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3700元。二、仲裁裁决依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中的只言片语,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结合录音证据的整体内容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认定事实错误,对原告不公正。1.根据录音证据内容,被告煽动公司其他司机罢工,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被告的上级领导王强与被告谈话解决问题。当时公司面临疫情下的经营困难,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被告鼓动罢工都是有违职业道德,被告无组织无纪律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进行管理,不能行使用工自主权。2.被告的录音内容显示,王强在与被告谈具体工作方面的事情时,发现被告在用手机录音,于是让被告把手机拿开,但是遭到了被告拒绝。在正常的用工管理下,领导与下属谈话可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不允许录音是合情合理的,被告的态度表明了完全不服从上级的指挥、管理,被告的做法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在此情况下,王强已无法谈下去了,于是在情绪激动之下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这完全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而不是双方正常、理性的沟通及协商。3.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煽动罢工,
不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指挥,已经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但考虑到被告已经在公司工作多年,深受领导喜爱,故并不想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经营困难,故将包括被告在内的3个司机调至销售部门担任司机,工资待遇不变,但被告拒不到岗。4.被告脱岗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也曾询问是否原告还在为其缴纳社保,说明被告内心知悉并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5.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脱岗期间已经到其他公司从事全职工作,故不能到原告处上班。因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至,被告已经用行为作出意思表示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无奈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停缴社保。综上,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王强不属于人力部门人员,也不属于公司高管,仅管理公司的几名司机,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被告对此心知肚明。三、被告在公司工作多年,深得公司领导喜爱。劳动法的原则固然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绝不是无限度的,劳动者应当依法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公司管理。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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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2021年2月提供劳动,原告以没有经济效益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工资差额;2021年10月18日原告口头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陈胜海对捷峰联众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外来车辆进出场登记表、聊天记录、调岗通知、通知函以及社保缴纳记录的真实性均认可,对捷峰联众提交的考勤管理办法及考勤管理办法张贴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捷峰联众公司对陈胜海提交的聊天记录、录音及文字资料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进行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胜海于2016年1月1日入职捷峰联众公司,担任司机岗位,双方签订了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捷峰联众公司为陈胜海缴纳了2016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陈胜海的月工资为计件工资,根据当月运输公里数对应的不同标准计算,捷峰联众公司于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陈胜海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每月均分2笔支付,分别支付至陈胜海的账户及其爱人夏德萍的账户。陈胜海实际工作至2021年10月18日,捷峰联众公司向陈胜海支付工资至2021年10月。
关于工资差额部分,捷峰联众公司认可2021年2月9日至2月15日尚欠陈胜海3700元工资未支付,但主张该未发放的工资系与陈胜海协商一致,陈胜海同意公司对其工资作出调整而不再发放。陈胜海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并未同意公司调整工资。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部分,陈胜海主张因其索要上述工资差额,与部门经理王强发生口角,王强于2021年10月18日通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其未再捷峰联众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对解除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对此陈胜海提交了其与王强的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与公司财务人员“陈”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上述与王强的录音载明,2021年10月18日,王强称“要不这么着吧,咱们解除关系,不是咱俩啊,跟公司解除关系就完了”,陈胜海称“可以”,王强称“办手续就完了……就这么定了,你就收拾收拾东西吧,那时候会计自然就和你对接了……”。上述与“陈”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26日,陈向陈胜海发送语音告知其经济补偿金相关事宜。捷峰联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亦认可“陈”系其公司的财务人员,王强系管理人员,为陈胜海的直接领导,但主张王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限,无权代表公司与陈胜海解除劳动关系。捷峰联众公司主张陈胜海于2021年10月18日后未再提供劳动,其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其发出调岗通知,陈胜海拒绝到岗提供劳动,此后其公司得知陈胜海已在其他公司处就职,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已经履行不能,故其公司与陈胜海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对此,捷峰联众公司提交了考勤表、李庆波与陈胜海的聊天记录、调岗通知和通知函予以证明。上述考勤表显示陈胜海在2021年10月18日之后均缺勤。上述李庆波与陈胜海的聊天记录显示,李庆波于2021年12月1日向陈胜海发送调岗通知照片,并称“你在好好考虑一下啊!给你时间”,于12月2日发送通知函照片,陈胜海称“公司已经宣布把我辞退了!我一个半月没有上班,一直谈赔偿的事,现在给我调岗,我去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