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3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汇文余军梅潘志刚
【审理法官】王汇文余军梅潘志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郑海洋;陈世超;晏红梅;许雪锋;肇庆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郑海洋陈世超晏红梅许雪锋肇庆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海洋陈世超晏红梅许雪锋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肇庆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周亚磊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潘立晖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黎倩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周亚磊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潘立晖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黎倩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辉周亚磊潘立晖黎倩雯
【代理律所】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
【被告】郑海洋;陈世超;晏红梅;许雪锋;肇庆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各方对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关于误工费的标准问题。本次事故发生在2017年12月,应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郑海洋在原审中提交了由东莞市捷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其从事机械和设备修理行业工作,原审法院结合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居住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对其主张所从事的行业予以确认并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保险公司对郑海洋所从事的行业有异议,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21:47:29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查,各方对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汽车限号【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郑海洋赔偿204364.75元。二、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郑海洋的误工费,因其仅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银行流水、东莞市捷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准机械公司)出具的《证明》、《居住证明》。首先,银行流水中无一笔是工资的发放,既不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也不能证实其所从事的行业;其次,捷准机械公司出具的《证明》声称郑海洋与郑海涛一起共同经营捷准机械公司也无任何的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郑海涛;最后是《居住证明》,该证明也只能证明其居住情况,并不能证明其工作情况,而原审法院据此来认定郑海洋是从事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郑海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粤高法(2018)39号文件中对误工费的规定,对于其误工损失应当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郑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33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清塘陶冲村委会黄寨村岗腰36号一、二层。
负责人:谢振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磊,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立晖,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世超。
原审被告:晏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超。
原审被告:许雪锋。
原审被告:肇庆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新风路54号。
负责人:陈荣光,该车站正站长。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才,该车站员工。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森,该车站员工。
原审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
区办公楼C座103室12单元。
法定代表人:SUNSHU,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海洋及原审被告陈世超、晏红梅、许雪锋、肇庆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