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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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被告:北京福铃兴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虹,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福铃兴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被告兴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某与兴迪公司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月17日工资差额6631.63元;3.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周六日未安排休息17天加班工资6252.94元;4.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3日节假日加班4天工资2206.92元;5.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812.73元;6.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147.94元;7.兴迪公司向李某按应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一百加付赔偿金88052.16元;8.诉讼费由兴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李某于2021年8月9日入职兴迪公司,任汽车销售一职,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销售业绩发放提成工资。工作期间,兴迪公司经常安排李某加班,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向李某支付加班的劳动报酬,且未在入职一个月内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兴迪公司辩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合法传唤李某,李某未到庭,丰台仲裁委按撤诉处理。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拖欠李某工资。李某无加班事实。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李某系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汽车限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日,李某以兴迪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丰台仲裁委提起仲裁前置程序,请求兴迪公司:1.确认李某与兴迪公司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月17日工资差额6631.63元;3.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周六日未安排休息17天加班工资6252.94元;4.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3日节假日加班4天工资2206.92元;5.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957.97元;6.兴迪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147.94元;7.兴迪公司向李某按应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一百加付赔偿金88052.16元;8.诉讼费由兴迪公司负担。丰台仲裁委于2022年4月6日作出京丰劳人仲不字[2022]第2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一、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李某主张其于2021年8月9日入职兴迪公司,2022年2月
17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李某提交银行流水、公积金查询明细、社保个人权益记录、个税交纳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其2021年8月17日之前的工资由丰瑞公司发放,2021年9月17日之后的工资由兴迪公司发放。公积金查询明细显示李某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为每月300元,2021年9月9日起其公积金由兴迪公司负责缴款,之前由丰瑞公司负责。个税交纳记录显示李某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0元、0元、0元、200.78元、100.62元、187.69元、94.41元。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的社保记录显示李某社保中每月养老、事业、医疗的个人缴费金额分别428.8元、26.8元、110.2元。《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本人李某于2021年8月9日入职兴迪公司,担任销售职务,现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本人于2022年2月17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兴迪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李某于2020年8月17日入职其公司,2022年2月17日李某主动离职。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李某主张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兴迪公司辩称李某于2020年8月17日与北京福铃丰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丰瑞公司与兴迪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业务范围均相同,二公司之间经常有人员变动,属于内部调动,员工入职先与一公司签约,具体安排在哪个公司后续再决定,所以李某无权请求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兴迪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予以佐证。李某对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其主张二公司系不同的公司,工作地点不同,其主管领导也不同,其与丰瑞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入职兴迪公司,其工资和社保分别由二公司发放和交纳。
三、关于李某的工资标准。李某主张其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加提成构成,不同车型的提成金额不同,E2豪华、海豚时尚、海豚骑士每辆车提成800元,宋PLUSDMI旗舰每辆车提成600元,宋PLUSEV旗舰型每辆车提成400元,分期、上牌、装饰按10%提成。李某主张其2022年1月份提成9013元,全勤,2月份无提成,出勤8天,其2022年1月实发工资8052.79元,2月实发工资168.68元,兴迪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李某提交其与客户张萍的聊天记录、提成明细表予以证明。兴迪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主张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构成,基本工资调整为2500元,且根据每月销售情况基本工资会有所调整,李某提成方案亦不是固定的,根据不同情况有所调整,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李某工资。兴迪公司就其主张提交2022年1月、2月工资支付记录、销售任务及提成办法、销售提成表予以佐证。2022年1月工资支付记录显示李某基本工资为2500元、提成6513元、代缴总额960.21元,税后薪酬总额8052.79元;2022年2月工资支付记录显示李某基本工资2500元,应出勤21.75天、事假天数12.75天、实际出勤9天、缺勤扣款1465.52元、应发薪酬1034.48元,代缴总额865.8元
、税后薪酬总额168.68元。销售提成表显示李某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底薪分别为4000元、3000元、1500元、1500元、1500元、扣一月26909送装饰500元。李某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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