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08
【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5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北京汽车限号【审理法官】赵锋白福胡晓红
【审理法官】赵锋白福胡晓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成都申蓉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成都申蓉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成都申蓉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昊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高慧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昊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高慧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昊高慧成珊梁小芳
【代理律所】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申蓉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51:30
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成都申蓉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5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丹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申蓉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金沙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余真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申蓉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香树国际基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 锋
审判员 白福
审判员 胡晓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谭学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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