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北京正天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2209。
法定代表人:白宪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二华,*,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正天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高科公司)与被告侯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天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被告侯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天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301元及滞纳金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548.4元;3.判令被告支付车辆占用费366元,修车费500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0日,被告到原告处租赁车牌号为×××轩逸汽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租金为1284元/周,每7日支付一次租金。自2021年12月6日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经原告催告后仍施欠租金3301元。2021年12月23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车辆放置公司门口,且未办理交接手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缴纳车辆租金,被告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侯二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疫情期间,我租车是拉滴滴,我在河北过不去,我是欠的份儿钱,我跟领导沟通,让我车管,我们家孩子很小,老人身体不好,车管让我把违章销了,把车退回来,我晚上要照顾老人,我跟护士协商,好不容易出来还车,我把车洗好,把违章销了,还了车,原告就把滴滴平台上涉案车辆解绑了,就说明原告没有异议,之后也没有电话、和书面通知,就起诉我,我不认可。车辆占用费366元我认可,可以给,其他都不认可。
北京汽车限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0日,正天高科公司(出租人)与侯二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条租赁车辆的用途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第三条租赁期限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内书面告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双方当事人针对租期、租金等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第四条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第五条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条承租人义务4.租赁期间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承租人违约责任2.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的,每日按未交租金额的10%承担滞纳金。3.若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已支付的费用内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再将剩余款退还给承租人。7.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并且不退还保证金:(9)未支付租车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第十六条特别约定5.如遇承租人不按照合同执行,出现违约或违反合同规定等行为,出租方提起诉讼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正天高科公司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显示:租赁车牌号为×××轩逸棕汽车,租赁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租金7天支付一次,每7天支付1284元;履约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担保,3000元,出租人退还保证金的期限为自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日,合同变更记录处手写有“押金由×××合同转入”。《正天高科公司交车单》车辆外观情况处载明:1、左后叶子板有划伤,2、左前叶子板1处掉漆,3、右反光镜掉漆,4、左前大灯近光不亮,5、左后保险杠一处有坑。《补充协议》约定:“12.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总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如因合同履行发生诉讼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3.车辆合同期满,在车辆手续交接、车辆验收结算无误后,合同保证金将在30日后退还至承租人本人卡上,承租方所有欠付款项及违约金、违章、违章消分代办费、车辆修理费,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承租方应及时补足。”2021年11月10日,侯二华接收涉案车辆。上述合同签订后,侯二华交纳3000元保证金。
2022年1月4日,正天高科公司(甲方)与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的律师担任其与侯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授权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参加与委托事务相关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委派邓娟、张华鹏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侯二华于2021年12月23日将案涉车辆交还正天高科公司;侯二华认可车辆占用费366元。正天高科公司主张侯二华自2021年12月6日开始拖欠租金,至12月23日租金共计3301元。侯二华不认可,表示其于2021年12月16日最后一次交纳租金284元,12月共计交纳租金2552元,其认可于2021年12月6日开始拖欠租金,逾期了两个缴费周期(两周),相当于2568元的租金,自己交纳的押金3000元正好抵扣了欠付的租金,故不欠付租金。另,正天高科公司主张侯二华交车时,涉案车辆存在两处剐蹭,修车产生修理费500元。为此,正天高科公司提交汽车维修清单、收款收据及车辆照片,汽车维修清单显示维修项目为后杠喷漆,金额500元,备注侯二华使用;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11:47,车牌号为×××,左后保险杠处有一划痕(坑)。侯二华表示还车当天无人与其办理交接,自己取车时车辆即存在剐蹭,不应支付修车费。
本院认为:正天高科公司与侯二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正天高科公司将车辆交付侯二华使用,侯二华应支付租金。侯二华认可未交纳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的租金,故对正天高科公司要求侯二华支付租金33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酌定200元。关于违约金,侯二华逾期交纳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正天高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100元。关于车辆占用费,侯二华同意支付,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修车费,2021年11月10日的交车单车辆外观情况部分载明“左后保险杠1处有坑”,正天高科公司提交的照片为左后保险杠位置有划痕(坑),维修清单显示维修的部位为后杠喷漆,故正天高科公司无法证明该维修部位与交车时的车辆损坏部位并非同一部位,故对正天高科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5000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因正天高科公司已主张滞纳金及违约金,亦未就实际损失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侯二华主张以保证金抵扣租金,故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侯二华欠付的租金中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