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1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
【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宁飞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金轩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宁飞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金轩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献伟唐柏莉王寒宁飞金轩
【代理律所】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管辖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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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中原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行政管理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赵文龙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中原区人社局依法受理赵文龙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院前急救病历、郑州仁济医院诊断证明书、“君行天下拖车”截图、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赵文龙当日受君行天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专项作业车前往西吴河公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赵文龙系下班后返回宿舍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中原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君行天下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维持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中原区人社局及中原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瑕疵,一审已予以指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41:36
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豫71行终1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东、中原路北中晟银泰国际中心B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
负责人刘淑霞,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杰,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庆翔,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
负责人李晓雷,该区区长。
出庭负责人冯凌义,该政府二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博,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赵文龙。
委托代理人宁飞,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轩,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君行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行天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中原区人社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赵文龙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豫7101行初8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的行政行为:中原区人社局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0〕04310030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2019年6月13日22时20分许,赵文龙受单位指派驾驶专项作业车前往西吴河公园附近,行驶至南三环路与郑尉路交叉口东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即被送至郑州仁济医院救治,2019年6月14日经该院诊断为:1.多处损伤(多发伤);2.创伤性休克;3.创伤性脾破裂;4.腹腔积液;5.多发颅骨和面骨骨折并颅内积气;
6.肋骨多处骨折;7.肺挫伤;8.胸腔积液;9.右侧开放性股骨干骨折;10.右侧髌骨骨折(粉碎性);11.右踝和足开放性损伤伴骨折、脱位(多发);12.左桡骨骨折;13.左胫骨平台骨折;14.皮肤裂伤(全身多处);1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救治,2019年12月21日经该院诊断为:1.右股骨骨髓炎;2.右股骨骨开放性骨折术后;3.右膝关节粘连;4.右下肢神经损伤;5.右髌骨骨折术后;6.右足骨折术后;7.左桡骨骨折术后;8.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9.右下肢静脉血栓保守。我局于2020年06月01日受理了职工赵文龙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实,情况属实。赵文龙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3日,中原区人民政府作出中政复决字〔202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参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18〕242号),在辖区内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由郑州市内各区负责办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原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有作出该案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2019年6月13日晚,赵文龙按照君行天下有限公司的指派驾驶君行天下有限公司的车辆前往从事拖车工作,外出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0〕04310030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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