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0 民事法律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
(一)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
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机动车驾驶人;
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赔偿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1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处理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 .交强险赔偿对象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本车人员
上述所称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2)被保险人
上述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对象之外的被保险人,是具体到某特定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需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方可确定,在具体某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或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具体规则为:
①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投保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
(3)审判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①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除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之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 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③ 本车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④ 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均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3 .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赔偿项目
被保险人 无责任的 | 被保险人 有责任的 | 赔偿项目 | |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 | 1000 | 10000 |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 | 11000 | 110000 | 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 100 | 2000 | 车辆维修费或车辆重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天津汽车限号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额内对超出上述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4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上述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由于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造成的,仍应由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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