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超限超载运输概念]本办法所称超限超载运输,是指长、宽、高、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载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运输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行政、保障公路完好和畅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机构、人员、费用保障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立专门的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机构,固定人员编
制,并将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长效开展。
第六条[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部门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进展改革、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煤炭管理、财政、价钱管理、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违法的管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超限运输许可和通行规定
第九条[货运车辆轴载质量要求]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条[公路桥梁禁行规范]禁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通村公路入口处应当处设置超限车辆禁行标志,村民自治组织能够采取设置门架、S型弯路墩等限长、限高、限宽设施的办法,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公路限行标志设置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距公路、桥梁、隧道入口300处设置明显的限高、限长、限宽标志。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五轴(含五轴)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应当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依照指定的时刻、线路、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办法。
第十三条[绿通道车辆通行规范] 列入减免规费范围的“绿通道”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标准装载;凡超限超载运输的,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超限许可规定] 运输几何尺寸超限、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承运人应当依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五条[超限许可申请资料要求]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和证
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整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
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陕西省汽车违章查询(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通过的线路和运输时刻;
(四)车辆行驶证。
第十六条[许可时限要求]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勘测行驶线路,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和实施公路、桥梁加固方案的时刻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许可义务规范]取得许可的运输车辆的型号、装载货物的重量、尺寸和行驶时刻、线路应当和许可决定的要求相一致。
未按许可决定要求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撤销行驶公路许可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半年内再也不受理承运人超限运输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通行秩序和治安秩序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货运车辆不得故意阻塞交通、聚众生事、强行冲闯超
限检测站和计重收费站,不得扰乱检测和收费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一二类超限检测站派驻执法人员,依照《交通安全法》、《治安惩罚法》的规定,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公路、超限检测站、计重收费站时,影响通行秩序和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超载违章计分处置管理规范] 对违法超载的驾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违章记分处置。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二十条[货物源头统计规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煤炭、石油、建材、天然气等大宗货物年吞吐量在40万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和源头装载场站进行统计造册,增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源头派驻监管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列入统计名册的大宗货物生产企业和装载场站实施源头管理,并按如实际情形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对源头企业和货物装载场站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发觉的装载超标车辆责令场内卸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大宗货物生产企业和装载场站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监督机构名称、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装载合格通行证制度] 对大宗货物源头装载车辆实行装载合格通行证制度。通行证应当载明车辆牌号、轴数、装载质量、货运起讫地、货运经营者等大体情形。
通行证由派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签发,未取得通行证的运输车辆不得出站行驶公路。
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作为超限检测和检查的依据。
通行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