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8
【案件字号】(2022)陕03民终227号
【审理程序】陕西汽车二审
【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
【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贾飞翔;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宇动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当事人】贾飞翔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宇动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贾飞翔
【当事人-公司】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宇动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廖炜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炜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炜
【代理律所】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飞翔
【被告】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宇动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贾飞翔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50元,减半收取73175元,由上诉人贾飞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5-28 01:17:54
陕西宇动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民终2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飞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
法定代表人:赵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炜,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宇动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飞翔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宇动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飞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贾飞翔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50元,减半收取73175元,由上诉人贾飞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李少华
审 判 员 崔宝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亦珍
书 记 员 白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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