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污染物防治的基本要求、作业及设施要求和其他环保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维修的业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JT/T 324 汽车喷烤漆房
JT/T 774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工艺规范
DB61/T 943 行业用水定额
DB61/T 106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维修业户 vehicle maintenance enterprise
从事汽车维护、修理的业户。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注:改写DB61/T 1061—2017,定义3.1。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HJ/T 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称(以碳计)。
[DB61/T 1061—2017,定义3.2]
3.4
小型车辆 light-duty vehicle
车身总长≤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的载货车辆。
[GB/T 16739.1—2014,定义3.2]
3.5
大中型客车 large-medium bus
车身总长>6m的载客车辆。
[GB/T 16739.1—2014,定义3.3]
3.6
大型货车 large truck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GB/T 16739.1—2014,定义3.4]
3.7
陕西汽车关中地区 guanzhong region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4 基本要求
4.1 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4.2 作业过程中应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
4.3 应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4.4 应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与环保有关的资源消耗情况建立台账。
4.5 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6 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置培训,开展应急演练。
5 作业及设施要求
5.1 机电维修
5.1.1 更换机油、变速器油、冷却液、制动液、动力转向油等维修作业应在厂房内进行,并使用专用废液收集设备分类集中回收,保持场地清洁。
5.1.2 凡涉及制冷循环系统的维修,在作业前,均应对制冷装置中的制冷剂进行回收,严禁放空;因被污染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其成分而不能净化利用的制冷剂,应按照JT/T 774要求贮存、处理。
5.1.3 废矿物油(如机油、变速器油、制动液、动力转向油、液压油、清洗用油等),废油容器,废含油零件(如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等),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冷却液、更换的废催化剂、废制冷剂、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以及更换的含石棉制动器衬片、离合器片、隔热板等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1.4 零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进行预处理,产生的废油、油泥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1.5 废旧安全气囊和未失效的安全带预张紧器应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
5.2 钣金及涂装
5.2.1 钣金作业应在室内进行,切割、焊接产生的烟尘应过滤净化处理后排放。
5.2.2 打磨及抛光作业应在独立、密封良好的操作间内进行,并配备粉尘收集装置,操作间应具有除尘设备及通风换气装置,作业时应保持操作间内负压,收集的粉尘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2.3 维修用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GB 24409规定,宜采用水性汽车修补漆。
5.2.4 调漆作业应在密闭且配备挥发性有机气体抽排、净化装置的操作间内进行,剩余漆料、溶剂应密封保存,废弃涂料、有机溶剂及其容器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2.5 喷烤漆作业应在喷烤漆房或车间内进行,要求如下:
a)小型车辆及关中地区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喷烤漆作业应在符合JT/T 324标准的喷烤漆房内
进行,喷烤漆房废气净化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符合DB61/T 1061规定;
b)省内其他区域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喷烤漆作业可在配备废气抽排、净化装置的车间中进行,
废气净化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符合DB61/T 1061规定,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值应符合DB61/T 1061规
定。
5.2.6 喷烤漆房宜采用电加热装置升温,采用非电加热装置应设置专门的废气净化装置及排气筒,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规定。
5.2.7 喷漆作业时喷烤漆房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工艺要求,升温、保温阶段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可暂停运行,待烤漆作业结束后,应开启有机废气净化装置至净化装置气体进口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DB61/T 1061所规定的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后方可开启烤漆房门。
5.2.8 喷烤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漆料沾染物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2.9 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时应在密闭且配备挥发性有机气体抽排、净化装置的操作间内进行,废弃涂料、有机溶剂及其容器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2.10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更换耗材,废弃的吸附材料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2.11 汽车维修业户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废气净化装置出口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及废气净化装置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检测次数每年≥1次。
5.2.12 在车间中开展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喷烤漆作业的汽车维修业户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
测厂界苯、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浓度,厂界监控点的设置和监测要求应符合HJ/T 55的规定,检测次数每年≥1次。
5.2.13 汽车维修业户应建立涂装作业台账,记录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台账保存期限≥3年。
5.2.14 汽车维修业户应制定喷烤漆房及有机废气净化装置运行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人、监督人,建立运行、维护台账(包括喷烤漆房使用记录、有机废气净化装置进出口有机气体浓度、有机废气净化装置维护记录及相关票据、有机废气净化装置耗材更换记录及相关票据),台账保存期限≥3年。
5.3 汽车清洁
5.3.1 汽车清洁污水应经由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
5.3.2 汽车清洁耗水量应符合DB61/T 943规定。
5.4 危险废物处置
5.4.1 危险废物(见附录A)应全部收集,分类贮存,汽车维修业户内部危险废物贮存最长不超过1年。
5.4.2 危险废物贮存间应符合GB 18597规定,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贮存间醒目位置应按GB 15562.2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4.3 危险废物包装应符合GB 12463要求,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并按GB 18597规定在容器外表面醒目位置粘贴标签,标签应字迹清楚,信息填写完整详实。
5.4.4 废矿物油、废涂料、废有机溶剂、固态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盛放容器应密封,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应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容器底部应设置储漏盘。
5.4.5 固态漆料沾染物贮存时严禁与地面直接接触。
5.4.6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更换耗材,废弃的吸附材料贮存时应严格密封。
5.4.7 铅酸蓄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应单独密封贮存,渗漏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5.4.8 应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4.9 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5.4.10 应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4.11 应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6 其他环保要求
6.1 汽车维修业户废水总排放口污水水质应符合GB 26877规定。
6.2 汽车维修业户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应符合GBZ 1规定,厂界噪声声级应符合GB 1234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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